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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治道”论的正面是“兼爱”,“兼爱”有“积极义”、“消极义”和“无私义”,而墨家“治道”论的背面则是“刑政”。“尚贤”可以被看作“兼爱”的一个方面表现,不过“尚贤”也有其得以成立的其他根据,并具有独立于“兼爱”的“治道”意蕴。同时,墨家“治道”论的特殊之处在于,“兼爱”还有一个“天鬼”的维度。另外,虽然墨家的“治道”不乏合理的因素,但是就“治道”构想及其论证的理路来看,墨家的“治道”论并不是一个具有内在自洽性的有机体系,而是相互之间存在张力和歧向的多重因素的奇异组合。与此相一致,在先秦诸家“治道”竞争的情境下,墨家的“治道”论根本上不具备融摄其他学派“治道”思想之合理因素的内在理论能力,而墨家“治道”之中的合理因素却可能被其他学派所重释和容摄。
(一)儒家对墨家“治道”论的批判和扬弃
孟子对墨家思想的批判最为人所熟知。在与墨者夷之的间接论辩中,夷之将墨家的立场概括为“爱无差等,施由亲始”,而孟子强调的则是人之爱“本有差等”。在另一处对墨家的批判中,孟子的态度更为激烈,他说:“墨氏兼爱,是无父也。”②朱熹对此的注解是:“墨子爱无差等,而视其至亲无异众人,故无父。”③参照我们前面对“兼爱”之三义的分析,不难看出,孟子对“兼爱说”的批评实际上只涉及“兼爱”的“积极义”。同时,我们还曾指出,“兼爱”的“积极义”根本上也不可能成为一种“治道”,而孟子的主要思想贡献就是把儒家所强调的“差等之爱”与其“仁政”论统一了起来。《孟子·尽心上》有言:“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而“仁政”无非就是君主把自己的“良知良能”推己及人地拓展到其臣民而已。孟子的这一思想论述为人所熟知,这一思想论述在与墨家“兼爱”之“积极义”的竞争中,表现出明显的优势。有趣的是,孟子对墨家的批评只涉及“积极义”的“兼爱”,而荀子对墨家的“非乐”“节用”等具体主张均提出了批判,但其批评却没有明确地针对“兼爱”。不过,此处荀子所说的“兼而爱之”显然不是“积极义”的“兼爱”,它更近似于“兼爱”的“消极义”。
与此相一致,《荀子》中几乎没有提及孟子所辩护的“差等之爱”或“良知良能”,荀子的“治道”思考主要奠基在“性恶论”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荀子主要论证的也是“礼法”的必要性和外在强制性。而不管是荀子的“性恶论”还是对“(刑)法”的更为积极态度,都在墨家的“治道”论述中有其渊源。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曾指出,“兼爱”之“消极义”的“治道”意蕴最终落实在“刑政”上,同时与孔孟相比,墨子对“刑政赏誉”的态度不仅更为积极,而且他对“赏罚”的效力持有一种近乎迷信的态度。至于“性恶论”与墨家的“治道”思考之间的关联,我们只要把《荀子》的《性恶》《礼论》的开头部分与《墨子》的《尚同》诸篇的开头参照阅读,就可以获得一个明确的印象和判断,尽管《墨子》没有自觉地阐发一种“人性论”。另外,孟子已经明确地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荀子则更为积极地肯定和认同“尚贤”的原则。这些应该都受到了墨家“尚贤”之说的影响。这一点为人所熟知,此处不赘。倒是荀子有关“治人”与“治法”之关系问题的思考与墨家“治道”思想的内在关联,还尚未得到明确的讨论。其实,“治法”一词乃是墨家最早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墨子·法仪》说:“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同时,在墨家的“治道”论中,“兼爱”就是根本的“治法”,“刑政赏誉”当然也属于“治法”,而墨家的另一重要主张“尚贤”关涉的当然是“治人”,所以墨家的“治道”思考已经触及了“治法”与“治人”的关系问题。但是,墨家对“兼爱”与“尚贤”之关系问题的思考还比较初步,它主要强调,只有“仁人”或“贤者”才能自觉主动地践行“兼爱”之“治道”,而荀子在更为宏观的视域中对这一问题的重新思考,无疑更为深入和切中要害。
(二)黄老道家对墨家“治道”思想的吸纳和发展
在前面的论析中,我们指出,“兼爱”的第三义就是“无私”,而黄老道家对墨家“治道”思想的重释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对“兼爱”之“无私义”的“治道”意蕴的拓展和落实。在黄老道家的奠基之作《黄帝四经》中,虽然看不到对墨家思想的批评和讨论,但却存在吸纳和重释墨家思想的重要论断。虽然墨家论及了“兼爱”的“无私义”,但是这一理解在墨家的“治道”论中处于边缘的地位,而黄老道家对“兼爱”的理解和重释突显的恰恰是其“无私”之义。《兼爱下》有言:“文王之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之无有私也。”《黄帝四经·经法·君正》则出现这样的重要论断:“兼爱无私,则民亲上。”“兼爱无私”的说法表明,黄老道家是把“兼爱”理解为“无私”,或者说,“兼爱”就表现为“无私”,而没有涉及“兼爱”的“积极义”和“消极义”。当把“兼爱”理解为“无私”之后,黄老道家就着力阐发“无私”及其“治道”的意蕴,而不再提及“兼爱”了。《墨子·法仪》有“天之行广而无私”的说法,《黄帝四经·经法·国次》则有“天地无私,四时不息”⑤的经典论述,后者显然是对前者的重释和发展。当然,圣人或君主应该效法天地的“无私”而为政治国。这种效法天地之“无私”的为政治国就表现为圣人或君主公正公平地“以法治国”。《管子·白心》说:“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天行其所行,而万物被其利。圣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虽然黄老道家的以上政治哲学思想为人所熟知,但是这里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把黄老道家有关“为政治国”的公正和公平的追求,或者说,“为政治国”之形式正义的追求,看作墨家“兼爱”之“无私义”的“治道”意蕴的落实和体现。
(三)法家对墨家“治道”论的扬弃和深化
至于法家对墨家“治道”思想的扬弃和深化,学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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