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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最新医保政策您应该了解

发布时间:2021/10/16 15:41:29   点击数:

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新生儿须在出生后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

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年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合计为每人元。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五保)供养人员、低保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2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已故离休老干部无工资收入配偶、农村3-4级残疾人、孤儿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一)普通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元。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中医院起付标准下浮一级。参保居民因遭受非第三方责任事故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标准与住院治疗疾病标准一致。(二)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后,个人自付金额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分段报销,自付金额1.5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报销比例65%;自付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80%;自付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报销比例9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9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咨询电话。(三)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尿毒症、肾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恶性肿瘤、冠心病(支架、搭桥)、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动脉型肺动脉高压病种为每周申报病种,参保人员每周一至周三(法定节假日可视情况顺延一天)到医疗保险服务大厅慢病窗口自行申报,通过鉴定的病种次周周一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其它病种每月申报,职工参保人员每月1-10医院、二院、医院自行申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月1-10日到当地卫生院、卫协、妇幼自行申报,通过鉴定的病种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鉴定需提供的资料:2年以内二级公立(含唐山市或本市医疗保障局认定的二级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室公章的住院确诊病历复印件(本通知中有其他规定的情况除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咨询。(四)门诊统筹待遇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不属于个人账户,不能转移、继承。(五)一般诊疗费补助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六)生育补助待遇对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元。(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参保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元/年/人,糖尿病为元/年/人。(八)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唐山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办理住院手续前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方式有:医保中心异地就医业务窗口备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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