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荀子 >> 荀子价格 >> 韩非的抉择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凭什么脱颖
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汲取《老子》的“道”思想与荀子的人性论思想作为其法思想的精神根基,兼收并蓄先秦法家诸子的法思想,从而形成先秦法思想的高峰,也是中国法思想极为重要的内容。
韩非对法的性质、法的形式、法的功能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从发展的观点指出法应与时俱进。韩非的法思想,成为中央集权思想的法律支持,富国强兵的工具。
何谓法
韩非在《难三》篇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这两段文字可以看成是韩非对“法”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谁是立法者?或者说,法是谁的意志的体现?这是个核心问题,关系到法的性质。韩非子的回答分别是“设之于官府”,“宪令着于官府”。即官府,而不是民众,才是立法者。“官府”是个集合概念,一般认为是整个统治集团,类似于现在的政府。不过,如果据此认为韩非子说统治集团是立法者,那就是对韩非子思想认识不够全面。在《守道》篇,韩非子指出:“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在《饰邪》篇则直接指出:“君之立法,以为是也”,在《用人》篇也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这些都表明,韩非认为君王才是真正的立法者,或者说,法是君王意志的体现。至于其他官僚集团,即与普通的民众一样,都是法律适用的对象,只不过在社会中的序列有所不同罢了。不过,君王也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制定法令制度,而是依道而立法,即顺应自然之道与政治现实需要制定相应的法令制度。
二是法的功能,即法的适用对象是谁?“布之于百姓也”、“刑罚必于民心”,简明扼要地回答,法律的功用是管理民众,使百姓“去私曲就公法”(《有度》)。“刑罚必于民心”则表明法与刑是同等程度概念,要把这样的法律制度贯彻到民众的思想意识中去。怎么贯彻?《五蠹》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法是用来“教化”民众。此处的“教化”并不是通过教育使人向善或者成为君子,因为韩非根本不相信人可以为善,而是依据法律作为判断依据,使民众不敢犯罪。在《显学》篇说得更为明确:“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通过法来调节,使民众产生畏惧心理,从而自觉服从君王统治。
三是法的形式,即法是如何呈现的。“编著之图籍”表明法应该以成文的表现形式,“布之于百姓”,即是法向民众公开,让民众广泛了解。“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难三》)中国古代成文法始于子产,公元前年,子产把郑国的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象征王权的大鼎上,公之于众。其后,李悝于公元前五世纪编着《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法典。韩非主张成文法,并向民众公布,是对前期法家思想的继承。从形式上看,成文法更具有确定性,方便作为行为尺度而对照遵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守法必恭。这些在今天看起来稀松平常的公民守则,却是秦王朝异于六国之处,也是秦国强大的动员能力的制度保障。
法的价值在韩非手中形塑,这与韩非生活的时代是脱不开关系的。韩非生活在一个剧烈变动的历史时期,当其时,周文衰颓,既有的价值观崩解,新价值观尚未确立。
在韩非之前,诸子峰起,著书立说以应世之急,不过,儒道墨诸子均从崇古的历史观提出自己的对策,孔子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把周初奠定的礼乐文明作为理想的社会范式。道家则钟情于远古“小国寡民”的社会,传说中的的黄帝时代才是美好的。墨家宗法夏禹,认为三代圣王社会是理想的状态。韩非子把社会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中古、近古,指出先王时代已经远去了,不可验证,“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愚诬之学,杂反之行,明主弗受也。”(《显学》)
韩非认为,不用事实加以检验就对事物作出判断,那就是愚蠢;不能正确判断就引为根据,那就是欺骗。圣王治理国家应“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从而达到“正治”的目的。在韩非看来,法制即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不二良方,唯有法制,才能达到富国强兵,实现社会的统一。从历史的角度看,韩非子主张法制,其目的是加强君权,实行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从而达到政令畅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进而实现社会的统一。
这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大势的,因为数百年的战争,社会处于分裂状态,周代建立的社会体制瓦解,在价值观上虽然表现为多样化,但也不是和而不同,而是相訾相非。
韩非虽然囚秦并被杀,但秦国之所以能完成社会的统一,还是源于运用法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尤其是利用韩非的思想与政治主张,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这从另一面说明了韩非思想能够为社会统一的历史大趋势服务。不过,把韩非思想作为唯一的意识形态,对其他价值的排斥,又导致了秦王朝短命,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大概是韩非没有想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