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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明德慎罚探析

发布时间:2024/9/23 11:35: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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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慎罚”的释义和由来

“明德慎罚”出自《尚书·康诰》。从字面上来理解,“明德”就是指加强自我克制,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慎罚”是指适用刑罚手段时要谨慎,主张避免滥刑、禁止滥杀无辜。“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即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和刑罚适中宽缓。

“明德慎罚”发端于西周时期,建立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原则基础之上,是对商代统治合法性解释“帝祖合一”的破除。殷商时期的统治者宣称,其统治得到了神灵和祖先的保佑。因此,商朝人更多地把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归结为以“帝”为核心的诸神和商王的祖先即“先公先王”。与此相对应,商朝的法律特点之一是神权法的成分比夏朝更多。《礼记·表记》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原则和刑法中的“矫诬天命罪”,还表现在司法制度中的神判和天罚。“神判”即假借神的旨意进行审判;“天罚”即假借天意进行处罚,商王便通过占卜来推行神判。周人为什么会取代商王朝的统治,周公解释为因为周人有德,得到了天的佑助。《左传·庄公三十二年》中的一句话,可以精准概括这一演进过程,即:“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以德配天”还留有一定的神权法思想痕迹,但内涵和重心已经开始转移到以重民、保民为特点的实践上。

“明德慎罚”与“敬天保民”政治思想息息相关。一方面,周公把“天命”与德行自然联系起来。他深刻认识到“殷鉴不远”,牢记商王朝灭亡的教训,得出一个结论:“唯命不于常”,即“天”对某个王朝的保护不是固定不变的,进而提出了“敬天保民”,即敬从天命、怀保小民。在周公看来,“天命”始终与统治者的德行密切相关,从而给“天命”赋予了恒久不变的道德品质。另一方面,周公在“天命”与“民情”之间做了链接。《尚书·康诰》有言:“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意思是说,“天”的威严是可怕的,它是否真诚地保佑你,从民情中可以看得见。换言之,民情和民心是感知天命的一面镜子。因此,怀保小民,既要体察民情,还要慎用刑罚。

作为西周法律指导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等政治理论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细化和自然延伸。周公曾对自己的弟弟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袛袛,威威,显民。”大意即:“只有我们英明伟大的父亲周文王能够做到彰显美德并慎用刑罚,不敢侮慢鳏寡之人,任用那些该任用的人,尊重那些该尊重的人,惩罚那些该惩罚的人,并将其中的道理明白地告知民众。”因为民心向背代表了天命,因此要重民保民,不能滥用刑罚和草菅人命,并将政策、法律的原则明白告知民众,争取民众对政策、法律的支持。

“明德慎罚”的内部分野与沿革

“明德慎罚”内含了道德教化与慎用刑罚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敬天保民”重在保民,“明德慎罚”则重在“慎罚”。

在道德教化方面,周公在《酒诰》中提出“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即“不用杀他们,暂且先教育他们”。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称之为“法律感化主义说的最明白的有《酒诰》”。春秋时期,孔子明确主张对统治者和民众进行教化,即教育感化,政教风化,化民成俗。之后,孟子提出“性善”论,并断定每一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道德自觉,实现人性的良善,“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则从“性恶”论出发,主张通过人为的努力创造出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善,即“化性起伪”,其中重要的一环即“明礼义以化之”。两者殊途同归,孟子强调了道德教化的基础和可能,荀子强调的则是道德教化的方式和手段。

在慎用刑罚方面,周公认为,刑罚是国家用来维持秩序的手段,用刑不当必然招致民怨,这是商王朝后期滥用刑罚导致民怨沸腾得出的宝贵历史经验。《周礼·秋官》即有“三赦之法”,即对年少体弱的人、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西周统治者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之下,制定了一系列刑罚适用原则,对罪犯不再一味诛杀,而是注重动机与证据,区分犯罪情节的轻重,摒弃动辄株连的传统,是中国古代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汉朝以后,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法律制度得以确立,汉惠帝元年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完之”即“不加肉刑”。汉成帝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唐初修订法律,死刑罪的数量减少近一半,通过减少死罪、减轻刑罚,体现德主刑辅的基本方针,同时通过制度设计严格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唐律疏议》关于宽仁恤刑的规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隋书·刑法志》载,《梁律》扩大对女子用刑的限制,规定:“女人当鞭杖罚者,皆半之。”“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源远流长、弦音未绝。

“明德慎罚”的现代传承与发展

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道德滋养对于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的培养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重视道德教化,才能促使道德转化成为内心的法律。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把加强道德养成和培养法治精神融合起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其中就包括“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和“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依法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向世人展示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要将明德慎罚所蕴含的慎刑思想和恤刑原则发扬光大,就必须坚持以法治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适应刑事犯罪发生结构性变化新形势,贯彻并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利,扩大适用非羁押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和救助制度,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原标题:《法治文化

“明德慎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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