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荀子 >> 荀子作者 >> 商鞅及其学派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他们认为,
前言
商鞅及其学派的“力”是比较复杂的,它既指统治者因令出一孔所具有的强力,也指由此获得的民众之力。对于后者,商鞅及其学派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他们认为,民众之力既可以帮助统治者富国强兵。统治者治理国家需要特别重视民众所形成的“力”,对于这种力,统治者要既能使之团结成足以征服他国的力量,此即“能抟力”,又能使之完全在自己的控制下而不构成对自身的威胁,此即“能杀力”。“抟力”的方法在于以法令制度令民众专心耕战,“杀力”的方法则在于通过对外战争将民众凝聚的力量发抒出来,而不反作用于统治者。然而这种对“力”的控制有一个根本性的难题,即当国家已经征服天下后(如秦并六国后),团结成的这股力量如何发抒。秦朝正是因为未能解决这一难题,所以导致了最后的失败;此后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在于如何在“抟力”和“杀力”间取得平衡。这一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君主集权制本身与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的深层次困境。可见,商鞅及其学派对“力”“法”的推重其实内含着巨大的治理难题和政治陷阱,这一问题既给秦朝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埋下了灭亡的种子。
商鞅及其学派通过更新对“德”“力”“法”等的理解,建构了法家式的国家政治结构与治理方法,从而让民众勠力于耕战,最终推动秦国实现了统一六国的历史任务。不过这种“硬件”上的改变,也是有其相当有力的“软件”基础的,这就是商鞅及其学派由上节所述对待道德和力量的态度,发展出对道德与利益、国家与民众等问题的独特理解方式,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他们颠倒了其他学派对道德与利益之关系的理解角度。商鞅及其学派指出,一般所谓“义”是等同于普通民众之好恶的,也就是对民众喜好的就赞同之,对民众厌恶的就否定之;一般所谓“不义”也就是赞同民众厌恶的,否定民众喜好的。
但在商鞅及其学派看来,这种对义和不义的理解虽是大多数人所持有的,但恰恰是不正确的。商鞅及其学派指出民众本性趋利避害、好逸恶劳,因此若顺从他们的本性,则他们将为了私利和享乐而无所不用其极,这样反而会招致刑罚的祸殃,最终伤害到他们自身的利益乃至生存本身。也就是说,若按照民众之“义”来作为生活准则的话,则恰恰会招致“不义”的结果。故而商鞅及其学派认为应反其道行之,以民众厌恶的看似不义的内容为生活准则,这样反可以约束民众不去作奸犯科,从而起到使民众保存生命且获得利益的结果,即最终获得了义。由此,商鞅及其学派的道德观点发生了一种彻底的颠倒。商鞅及其学派为义利赋予了全新的含义:一方面普通民众乃至其他学派所持有的“义利之辨”都是错误的,都是会招致恶劣后果的,因为它们没有深思熟虑的思考依照它们的“义利之辨”最终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另一方面商鞅及其学派指出,义利应当是一致的,而且这种一致是以利为本、义顺从利的。
因为这种颠倒性的理解,所以商鞅及其学派关于义、利等道德观念的内涵都需要我们重新进行思考。首先我们看其对义的理解。如上所述,商鞅及其学派认为一般性对义的理解都是错误的,都会招致恶的结果。正因为普通的道德观念在商鞅及其学派这里成为了贬义的价值内容,所以他们将“仁义”称为“六虱”之一,且认为必须去除“仁义”“孝悌”“诚信”等价值观念,才能获得国富民强的结果。然则商鞅及其学派认可的新的道德观念又指什么呢?义就是对人群进行层级的划分、分类的区别,进而赋予各自应当秉持的生活准则,这里面可以看到儒家尤其是荀子的一些影子。但是与儒家的层级划分、分类区别之目标在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皆有必要准则不同,商鞅及其学派这里强调的是下对上的服从性准则,即臣对君忠、子对父孝,这就将儒家中交互性、和谐性的礼义变成了绝对性、服从性的法令。事实上,即使对这种意义的“义”,法家也认为它相对于法来讲,是并不重要的,即道德是在法令的前提下才可能存在的。可见,商鞅学派对“义”的理解已远非儒家、道家、墨家理解的“义”,它成为了一种服从性、下对上的生活准则,而且其在生活中的地位也绝非崇高,而是远低于法令和“利”。
接下来我们看商鞅及其学派对“利”的理解。应当说,商鞅及其学派也和儒家、道家、墨家等一样,将利区分为私利和公利。但在他们看来,私利和公利是完全一致的,因为私利的获得是以公利的达成为前提的。只有个体为国家目标作出了贡献,才可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而如果个体违背国家的目标去作奸犯科,则会受到国家的刑罚进而伤害到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在商鞅及其学派那里即所谓“利出一孔”。当个体获得利益的来源只在于农耕和战争的时候,则民众不会再厌恶农耕的劳碌和恐惧战争的可怕,并会希冀农战给自己带来的高官厚禄,从而令自己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国家的利益在于农战,因此统治者需要将民众的利益统一于国家的利益,也就是让民众对私利的追求和国家的利益相一致;当通过刑罚法令实现私利、公利的一致后,民众就会权衡利弊得失,发现只有从事自己厌恶的才能真正实现自己喜好的目标,而如果从事自己喜好的则恰恰会导致自己厌恶的结果,这样民众就将戮力同心于农战,国家也就会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
可见,在商鞅及其学派的理解中,民众当然会有私利私欲以及为了私利进行的理性计算,而且这些是民众的天性、不可去除的;但商鞅及其学派并没有否弃这种天性,反而以这种天性作为其思想的基础,即让民众为了更好实现长远的、真正的私利,而顺从于刑罚、法令,并服从于国家富国强兵的目标;于是公利和私利也就实现了一致。由此可以发现,商鞅及其学派的公利并不是民众的共同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民众的利益是服从、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可见,商鞅及其学派在某种意义上认为道德与法令、利益是一致的,但根本上来讲,他们认为道德要统一于法令与利益;而各种利益的根本在于国家之利,个体的私利是服从于国家之利的。
因此商鞅及其学派认为,统治者治国所应遵循的法则当是国家之利,而不是一人之私利,否则会招致利害相反的结果。也就是说,国家之利益是公,个体之利益是私,私利必须以公利为根本,违背公利的私利不可能存在,而且会给上到统治者、下到普通民众招致恶果。可见,国家主义和后果主义乃是商鞅及其学派乃至法家在道德与政治上所持的基本立场。但是在他们理解的国家、君、臣、民结构中,只有君是和国家天然结合而一致的,因此君获得了一种超越臣、民的绝对权利。臣子间、民众间乃至君主与臣民间的结合是利益的结合,因此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以利来控制臣民的方法,让臣子和民众的利益与自己也即国家的利益相一致,这样国家内部才会团结、国家力量才会凝聚、国家对外才会强大。
结语
核心理念的枢纽在于国家利益与君主利益的完全一致,从而君主的私利与国家的公利成为一体;这正是传统帝制中国政治的关键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