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韩伟法律起源与秩序生成荀子法思想重释

发布时间:2020/10/23 14:32:04   点击数:
法律起源与秩序生成:荀子法思想重释韩伟内容提要:荀子是连接儒家与法家的重要思想家,他对建立有效的法政秩序作了多方面思考,不仅发展了儒家治理论,更是法家思想的发轫。以思想文本的语境解读、法律历史社会学的方法,对荀子人性善恶、礼与法、治人与治法等基本概念对子重新释读,足以发现荀子法思想的历史合理性,亦借以开拓对现代良善法政秩序的思考。法律的起源或秩序的生成,都需要回到对人性的认识,荀子的“化性起伪”论,指明人性是动态可变的,是可以教化提升的。由治法与治人之辩,对荀子尊君论可以作历史的理解;回归现代文明政制,治理者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同样需要建构对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尤需要强调对自由的保障,以及人性中光明部分的发扬。

(荀子)

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要回归对人性的客观估计,更应该立足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增加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认同,使人性善得以充分实现。关键词:荀子;法律起源;治法与治人;性恶论;社会治理一、引言法律或者法治在现代社会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它不仅是国家构成的基础,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更是个人权利的依凭。然而,回归法律本身,我们需要追问,法律如何源起,人类社会所欲求的秩序又如何生成,法律与道德何以界分,它们构成千百年来哲学家思考的重要议题。当代中国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不断转型,但法律治理中的诸多难题,同样与这些基本问题相关。承继孔孟儒学,又开启法家思想的荀子,基于唯物主义认识论,对法律起源及秩序生成问题进行了多方面探索,留下了诸多极富现实价值的思考。[1]既有研究侧重从两方面展开,一是从法家的师承关系,探讨荀子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延及礼法文化,“法与德”的关系等;[]二是从中西法文化比较的角度,考察礼与法、“法与义”[3]的差别。荀子对礼与法等问题的思考,不只在历史的、文化的语境下具有其意义,就其思考的方式,尤其是“法与秩序的生成”层面,具有贯通性的价值,它对于今天思考法律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法治的效果,均不无启示。本文拟从善恶、礼法、治人与治法等荀子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对子”入手,以思想文本语境化释读与法律历史社会学的方法,重新阐释荀子对法律起源问题的论述,并申发其现代意义。二、善与恶人性善恶,是先秦思想家争论的重要议题。孔子对人性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不直言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但认为后天的影响可以导致恶。孟子则明确提出性善论,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这即是说,恻隐、辞让等品质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标准,是人之为人的必备条件。孟子批评了告子所谓“性无善无不善”的说法,认为人性本善,“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4](孔子与孟子)荀子一反先秦儒家“性善”的主张,提出人性是恶的,善良的行为是人为的,甚至是“伪装”的,并将孟子作为主要批判对象。荀子论证说:“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5]荀子从对人的客观观察而论,人都有好利恶害之心,有耳目声色之欲,这些都是人的本性。然而社会资源有限,如果放纵人出于本性的欲望,就必然会出现纷争掠夺的结果,社会甚至会出现暴乱。人之性善,恰恰是因为有礼义刑罚,有了外在的约束,民众合于善,天下趋于治,是因为“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紧接着他以一假设验证“善”之不可能,“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荀子·性恶》)这一假设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不止是由于其严谨的逻辑思辨,更在于它是基于荀子对社会现实的观察,而揆诸古今历史,礼义法禁缺失导致的社会失序、纷争战乱,也屡屡被验证。对于“人性”,荀子更强调天然而生,认为“性”是指人之先天本性,即天然造就之性,而不是后天学到的,后天习得的恰恰是“伪饰”。荀子对人性的界定,还需要联系其“情”的概念。与天生之性不同,“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正名》)故“情”源自“性”,它又是在后天各种环境所引起的情感或情绪。“情”又与欲望相关。“情”不止由性而来,构成性的实质,欲望又是情感对外界事物的反应,出于自己的欲望而去追求,是人之情感不可避免的。荀子借尧舜之口论及人情变化,认为“人情甚不美”,又提出三个例证:“妻子具而孝衰于亲,嗜欲得而信衰于友,爵禄盈而忠衰于君”。(《荀子·性恶》)这里的“人情”近于“人性”,又存在细微的差异。两者相近,是因为它们都存在的腐蚀堕化的可能,更倾向于自私自利,而忽视礼义道德的要求。差异在于,荀子之“情”,无论是对父母之孝,对朋友之信,亦或是对君主之忠,虽然会消减,却都属于后天学习所得,而不同于天然造就之本性。荀子之性恶论,亦源自于他对“恶”的定义。检视荀子论“性恶”之种种表现,争名好利、耳目之欲、嫉妒之心等,不过是出自人性之“常情”,特别是对“利”的偏好,本质上就是对财产或利益的需求,而一定量的财产是人生存所必备的条件。物质生产条件不发达时,对财产的偏好就会形成争夺,乃至暴力纠纷,但它本质上仍属于人生存所必备的客观要件,故“好利”等现象,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恶”。之所以将其归之为“恶”,系基于荀子对“恶”的特定理解,即相较之儒家之“善”,争夺利益、不知羞耻等人性的表露,自然属于“恶”。由是观之,荀子对人性的观察大致是客观的,对性恶的论证亦较为周密。人确实有自私自利之心,有口舌耳目之欲,这是天然而生的,之所以认为“食色”足羞、好利可耻,是后天习得某种道德标准后形成的观念。这一认识,亦颇类似于柏拉图所言,善既不是理性,也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知能力的东西”[6]。没有一定的伦理道德知识或者认知能力作为基础,是无法理解或运用“善”的。同样,没有对遵循天道而来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认识,没有足够的理性,也无法理解出自人之本性的情感行为何以为恶,“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7]正是源自人的理性认知,才会有或善或恶的评判。(柏拉图)即便认定人性“恶”,荀子并非对人保持悲观的态度,而是指出人性之恶可以约束,人性亦可以教化。[8]即是说,性虽然是先天生成不可更易的,但却可以教化,合乎礼义的情操,是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加以造就。由此,荀子之“性恶论”较之西方法哲学静态的性恶要略胜一筹,它不是对人个体价值平等主义的肯定,而是对人的向善之心的肯定,[9]环境或教育对人性有积极的作用。由动态的人性,君子与小人也可以相互转换,认真对待风俗习惯,注重礼义德性的修养,就能远离人性固有之恶,而成为君子。三、礼与法在荀子的思想脉络中,正因为人性本恶,由此会引发争斗,危及社会秩序,所以需要有规范,这些规范的终极是“礼”。然而,在荀子的论说中,为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形式多样,除了“礼”,还有“法正”“刑罚”等。要理解荀子对礼与法的认识,还需要回归到他的语词与“语境”中。荀子对“礼”有大量的论述,表达了他“重礼”的思想。如何理解“礼”,还需要从他的具体论述分析。荀子不厌其详地表述了“礼”的各种表现,包括有庆典、仪式、乡俗、朝制等。[10]荀子所申述的礼,与周公、孔孟之礼一脉相承,即是由服饰、用度等形式上的差别,来区分天子、诸侯、大夫等不同等级。荀子解释了“礼”的功能,“礼义不加于国家,则功名不白。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天论》)礼之所以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在于其能别等差,更在于其能彰显功名,进而实现国家的整合,而这又是符合天道的。推其本意,关系国家命运的“礼”,不仅包含有别服饰等形式化的礼仪,还包含有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度,二者从不同侧面维持了国家的秩序。荀子认为,“礼”之所以能维系秩序,在于其区别的功能。由于区别不同等级所用,故能各安其分,纷争无由生成。荀子又言“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荀子·礼论》)这里看似论“礼”的根本,但实质仍然是“礼”的功用,即上事奉天,下事奉地,尊重祖先而又推崇君长。如果礼不能发挥这三种根本性的作用,人民就不会有安定有序的生活。由人性本恶,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失序,《荀子·礼论》阐释了“礼”的源起:“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11]或者说,由于人类的欲望与物质资源的有限存在矛盾,导致出现各种纷争斗乱,故需要“礼”进行规范。荀子这一解释,类似于慎子所谓“一兔走,百人逐之”,是由于分未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1]此定分,正同于“礼”之作用。从人的角度看,“礼者,养也”,即调养人类的欲望。礼的道理极深,“擅作典制辟陋之说入焉而丧”,此即指礼超越人类社会,通达天道,违背“礼”的原理擅作典章制度,最终会消亡。“礼”又被比作规矩,是社会道德规范的终极来源,人只有遵从礼的要求,才能称为是有原则的贤士。荀子认为,礼的流传及正当性的确立应遵循一定原则。“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荀子·大略》)这即是说,虽然圣人贤士制礼,但并非书于典籍的都能成为礼,真正的礼需顺乎人心,人民日常用之亦顺人心的礼义规范,即便不被载于典籍,仍然算是礼。礼的确立,还与“情”相关。荀子以丧礼为例予以说明,“三年之丧”的确定,“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损益也。”(《荀子·礼论》)即它并非随意设定,而是根据人的情感来确立,以此来区别家族的亲近与疏远。相较于“礼”,荀子对“法”的论述少一些。荀子将“法”置于礼义之后:“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荀子·礼论》)礼义法度,都是由于圣人意欲矫正人的本性,法度生于礼义之后,相较于礼义天理性的规范,法度则是人为制定的,更为具体的规则。与礼义“化人”不同,“法”更强调其矫正、止禁的作用,所谓“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礼论》)法侧重以负面的评价或惩罚来实现治理。“行法至坚,不以私乱所闻”,“修百王之法若辨白黑”(《荀子·儒效》),同样是指规范意义的法度、法令。同时,“法”是指公开的、明晰的行为规则,故荀子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荀子·大略》)只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时,才使用“类举”的推理方式。当然,荀子论说中的“法”,并非全是行为规范,有时也表示效法,如“论法圣王,则所知贵矣”(《荀子·礼论》)。荀子与“法”紧密相关的概念是“刑”或“刑罚”。“刑名从商”,可见“刑”意指禁止性的刑罚。刑罚方面,荀子与孔孟等不同,反对不能产生威慑的轻刑,在《荀子·正论》中,他批评了世俗者所谓“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之说,即无谓的轻刑,只能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防患于未然,若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13]荀子提出“刑当其罪”,对一定的犯罪需施加相称的刑罚,刑当其罪才能获得权威,若不当罪就会遭到轻忽,对犯罪者而言即成为侮辱。荀子对犯罪刑罚之论,是与“爵赏”相对应的,刑当其罪,即意味着封爵、奖赏也要与功劳、贤德等相当,如此才能使刑赏获得最大的效力。就此而言,荀子“刑当罪”与现代刑法“罪刑相当”原则颇有类同之处,只是不同于现代刑法对正义的追求,荀子“刑当罪”更多是从刑罚的威慑力,及治理的有效性考虑的。也因此,荀子论说中作为对举的“刑”与赏,都可以视为广义之“法”,它们都发挥规范行为、整饬秩序的作用,最终服务于治理的目标。荀子对“礼”与法的论述,虽大致可分,但也存在着一些含混或矛盾之处。对于“礼”,荀子遵循了儒家区别亲属贵贱的基本功能,正因为不同等级用度不同,才能使相对有限的物质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避免纷争。然而,“礼”只是对物质用度形式上的区别,对于同一等级民众而言,仍然存在着物质资源不足的情况,礼是否能解决纷争,存在疑问。更为重要的是,荀子礼之“别”又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心理潜存着矛盾。荀子所言治国之礼与家族丧葬之礼,礼之本与礼之用,乃至是礼与俗的关系,也不无抵牾之处,以习俗论,其流传或运用,不免含有民众自利或实用的倾向,它显然是与礼的要求相悖的,若符合此“俗”的才算是礼,显然又与礼的固有本质不符。对于“法”,也有一些需要辨析之处,由“法正”之语,荀子之“法”似乎是从正面规范民众的行为,由此奖赏制度可归于法,但这又与“礼”有某些交叉。法的作用发挥,又不能缺少威慑性制度,即刑罚,但荀子又将“刑”与礼法并列而称,似乎又将“刑”置于法之外。从功能上看,荀子认为礼与法,或者礼与刑,虽各有侧重,但目的一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即礼刑之用,都是为了国家统治,也为了社会的安宁。礼与法之所以能产生作用,还是基于荀子对人性恶的设定,人性因不符合礼义道德而“恶”,却又是可以教化的,故需要运用礼法予以规范,进而实现所欲求的秩序。在适用对象上,二者有所区别,“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这与儒家“礼不下庶人”之意颇相近,表明荀子对礼、法之用有明确界分。荀子论及礼与法之费解,或许与柏拉图《法篇》中的“法”类似。柏拉图的“法”并非现代法学理论中的法,柏拉图的法(nomos)被嵌入自然神话之中。[14]荀子虽然重视人的作用,也

转载请注明:http://www.daoqicar.com/xzjg/162101.html
------分隔线----------------------------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