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西周至秦时期,亲属人身相犯的情况应受到何

发布时间:2024/9/22 16:50:48   点击数: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业本位国家,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稳定结合是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维护家族伦理被视为稳定社会秩序的根本。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传统中国从夏朝开始便是王权至上的家天下国家,国事等同于王的家事,君权与父权在理论上是相通的,维护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伦理是维护王权的至上性与神圣性所必须的。

“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因此,严重危害家族伦理的“不孝不友”在西周时期被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中子杀害父母的行为类同于臣民弑君,是最严重的犯罪,处刑也最重。

与此同时,西周时期的法律也规定,维护家族伦理是家族成员的共同责任,尊卑长幼之间互有义务,但凡有严重违背这一义务的行为都应依法处罚。

先秦至魏晋时期的律著原文,由于年代久远佚失严重,相对而言,这一时期的思想史料较为丰富,是探究当时服制类犯罪的重要资源,因此,在研究先秦至魏晋时期的服制命案的时候,以相关法律思想中的论述为体现,同时,参考散见于论著中的亲属间的犯罪,以此更全面的探究这一阶段亲属相犯的犯罪规定和实践状况。

一、西周至秦有关亲属相犯的法律

(一)先秦有关家庭伦理的思想、制度与司法

西周时期“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君臣关系、父子关系以及兄弟关系都由礼制严格的管制,违背礼制,便会受到相应的刑罚惩戒。

家族关系以周礼来约束,与君臣关系一同论述,可见西周时期对于父子兄弟关系的重视,将“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周礼制定的核心,贯穿周礼规范的始终。《尚书·周书·康诰》中记载: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周文王创制法律将“不孝不友”视为悖逆天道人伦的最大恶行,应严刑处罚且不得赦免。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包括子不孝、父不慈、弟不恭、兄不友,任一行为均可构成“不孝不友”罪。

也就是说,父子兄弟之间尽管尊卑长幼有别,但在维护家庭伦理上既负有各自的义务,且互有义务。

从春秋到战国,这一社会大变革时期,学派思想百家争鸣,其中对于法律有重要影响的除了儒家,还有法家、道家、墨家三家,对于父子关系的论述,其侧重点也各有不同。

儒家主张“爱有差等”,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礼”之“亲亲”的等级维护,涵盖了“人身”与“财产”两个方面,“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示民不敢专也”。

但是,这种差等也是在君臣、父子、兄弟间互相有所遵守的基础上而强调的差等,称“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为“六顺”,认为“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内平外成”。

对于“妻”与“子”的地位,同样应当给予足够的尊敬。“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子也者,亲之后也,敢不敬与?君子无不敬也。”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的贵族如果有严重违背家族伦理的行为,甚至可成为其他诸侯国对其发动战争的理由。出土的汉简中记载吴王阖庐和伍子胥之间的为政问答,其中谈到:“不孝父兄,不敬长傁者,攻之。不兹(慈)稚弟,不入伦雉者,攻之”。《礼记》中记载有这个案例:

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猪焉。盖君逾月而后举爵。

弑父之人,家里人无论尊长、卑幼,都可以杀弑父者,而且这种案件处理方式是依照弑君者处置的,其不仅要重惩,而且要起到给其他臣民警示的作用。

虽然先秦儒家对家族伦理的极力倡导首重“孝”,但与此同时也反对子对父的盲从。《孔子家语》中记录一段孔子在训斥曾子话:

汝不闻乎?昔瞽瞍有子曰舜,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尝不在于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今参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于不义,其不孝孰大焉?汝非天子之民也?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

父母责罚子女用小杖,子女应当承受;如果用大杖,则应立即逃走。这段话解释了“大杖则逃走”的原因:如果被父亲打死,从道德上陷父亲于“杀子”的不义恶名,从法律上说,陷父亲身负杀天子之民的罪名。

这一解释尽管是着眼于为父亲考虑的角度,但在客观上也为儿子不盲从父亲提供了理论支撑。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中,就包括“阿意曲从,陷亲不义”。荀子更是倡导:“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

对于

极力强调的家族伦理思想,先秦的墨家、道家和法家则从不同角度予以驳斥。墨家认为天下之乱“皆起不相爱”,因而主张“兼爱”,“凡天下之人皆相爱”。

与儒家的“爱有等差”不同,墨家的“兼爱”主张的是“爱无差等”,强调不分亲疏、贵贱之“爱”。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将“礼”视为“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法家主张“壹刑”,提倡“刑无等级”,抨击了儒家礼制中的“亲亲”原则,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特别强调要“不别亲疏”、“一断于法”。

(二)《云梦秦简》有关亲属相犯的制度与司法

《云梦秦简》记录的主要是秦始皇统一前后的秦国法律,在其中的《法律问答》部分不仅罗列了具体的律文规定,还有具体的案例。

其中所记载的亲属间的犯罪规定,涵盖了殴、杀、盗、奸、告等具体的犯罪种类。在亲属间的人身杀伤类犯罪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是尊长犯卑幼的“杀子”、“殴妻”,一种是卑幼犯尊长的“殴大父母”情形。

对于尊长杀子的行为,“擅杀子,黥为城旦舂”,除非“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这一例外也是源于当时认知水平的有限,如果是因为“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仍视为“杀子”,依擅杀子论处“黥为城旦舂”。

而“黥为城旦舂”是当时作刑中最重的一种,作刑类似后来的徒刑,但当时的作刑是比迁刑要重的刑罚。

如果是作为嫡嗣的长子,“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如果杀害的是非亲生的“后子”者,“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尊长犯卑幼的另一种情形是丈夫殴妻子的规定,“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问夫可(何)论?当耐。”

对于卑幼犯尊长,《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部分也有涉及。“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殴曾祖父母与之同,均黥为城旦舂。“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对于卑幼告发尊长的行为,官府不予立案,如果卑幼仍坚持告发,则将该卑幼定罪处刑。“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从《云梦秦简》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尽管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厉行法家之治,但法律在有关家族成员之间相互侵犯的规定上,仍然存在尊卑之间、家人与凡人之间同罪异罚的情形。

例如,父母杀死亲生子女并不会被处以死刑,这显然比凡人之间犯杀人罪的刑罚轻。又如,丈夫将悍妇妻子殴打至撕裂耳朵或肢体折损,只处以最轻的耻辱刑“耐刑”即剃去鬓须。

尽管《云梦秦简》中没有记载卑幼杀死尊长该处何种刑罚,但从上文免老(六十岁的老人)告儿子不孝以及禁止子告父母的相关内容可以推导出,卑幼杀尊长的刑罚至少不会比凡人犯杀人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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