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周朝宗法政治化与王权的加强

发布时间:2023/3/27 19:17:33   点击数:

周代政治制度是以封建制为基础的一整套庞大的政治体系构建而成的。它主要包括分封制、礼乐制以及在二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详细而庞杂的宗法制度。封建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上面。也就是说,诸侯国是天下的屏障,宗族是天下的栋梁,德政是安定的保证,嫡子是天下的城墙。这种通过封建制度,将周政权与整个国家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较好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弥补了夏商二代所暴露出来的中央对地方控制十分薄弱的缺陷。它对于维护一姓之天下在一定时期内的有效统治而言,也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

周人在古公亶父之前,还是一个弱小的族群。自古公亶父迁岐以后,励精图治,团结族众,为周人日后的崛起奠定了基础。武王克商后,回顾历史,认为周人取天下的基础始于古公亶父时期,因而追封他为"太王"。自古公亶父开始,接着是季历和周文王,连续三代自强不息,到文王时,弱小的周人已经开始强大起来。

恰好与此同时,威震天下数百年之久的“大邦殷”由于几代殷王的昏庸无道,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国势江河日下。骤然强大起来的周人利用殷人对付东方反叛邦国的时机,联合“友邦冢君”,率领各方国、部落联军突然发难,一举取殷鼎而代之。这样,僻处西陲的“小邦周”便从此取代了“大邦殷”在中国早期的统治地位。

周人之所以能够打败殷人,除了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外,实有种种偶然的因素。殷人虽然因牧野一役战败,然而积威日久,力量尚存。而且殷遗民人数众多,势力依然雄厚。所以周人代殷之初,在心理上对于能否成功地统治天下并无充分的自信。只是到了周公东征胜利以后,随着周人统治的巩固,这种自信心才随之增强起来。

正是由于在代殷之初周人对拥有与治理天下尚无充分的自信,故殷人作为数百年盟主的威望所具有的强者启示的作用,以及对历史惯例的遵循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使周人在代殷之后最初试图建立的国家体制,仍旧是效仿殷政治模式的、以周为领袖国的方国联盟王朝。过去的大量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周初大规模分封诸侯是在成王时代。武王克商以后,所做主要不过是“释百姓之囚,表商容之闾,封比干之墓”,其后不久便“罢兵西归”。对于作为亡国之余的殷人,反而倒是“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这说明一开始周统治者还是按照夏商以来的惯例,在打败敌国之后令其服从即可,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消化殷国的重要性,而仅仅是让殷人作为邦国联合体之一员服从于周即可,正如“小邦周”曾经长期作为邦国联合体之一员服从于“大邦殷”一样。这种处理方法,正是部族社会时代的典型做法。倘若失败的殷人能够从此甘心屈居于从属的地位,那么周政权未必不会像殷商那样,最终成为一个众多方国林立的时代。

然而形势总是在发生变化,企图复兴祖业的商纣王之子武庚,联合被周政权派来监视他,却因对周公摄政不满而与之勾结的管叔和蔡叔,想乘武王新死、成王年幼而周公大权在握的“主少臣疑”之机起而叛周,这就使立足未稳的周王朝立即面临被颠覆的危险。大政治家周公旦于危急存亡之时坚决果断地力排众议,毅然率师东征平叛,再次挫败殷人,彻底粉碎了殷人重登盟主宝座的复辟梦想。

东征平叛后,周公总结教训,深感殷人的霸主地位积数百年之久,势力尚在,余威犹存,而周族则乍然兴起,力量有限,倘若治国方略完全依照殷代制度,那么殷人一旦于猝然打击之后的失败中复苏,由于其人口众多,旧土广大,周政权能否巩固统治将吉凶难卜。基于此种考虑,挟再胜之威,由雄才大略的周公旦亲自规划设计,对国家制度进行了具有极其深远意义的重大改革,彻底实行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分封制度,将同姓诸侯与周室勋臣封派到原先周人势力不及的地区进行统治;同时,又通过“制礼作乐”,使周系诸侯与其他文化落后的部族方国截然区分开来,而周系诸侯之间则具有了共同的文化观念与制度约束的同一性基础。这就改变了周初那种不平等方国联盟的政治格局,把周王朝改造成为一个宗法政治化的、以共同的政治利益为基础的、以礼乐制度和文化观念为纽带的、以周王为宗主的宗族诸侯为主、异姓诸侯为辅的强大的统一王朝。

在这一改造的过程中,周人原有的、成熟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文化特性,与现实的迫切政治需要紧密地结合起来,以长治久安为目的,以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内外服制等制度为基石,创建了发达的、打破夏商以来部族结构社会桎梏的、以宗法封建制、礼乐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早期国家开始向成熟国家发展过渡的农耕文明政治时代。

夏、殷二代,天下众多的方国邦族大多采取亲族聚居的形式,所谓的一国其实就是一族,兼有血缘部族与早期地缘国家的特点。殷人的方国在当时是最为强大的,自称“大邑商”“大邦殷”。与它同时并立的还有众多的大小方国,这些方国包括大邑商自己在内,都是自然生长起来的,它们于各自直接控制的辖土范围之内,均采取血缘聚居的方式。“大邦殷”虽然征服过许许多多的方国,但并没有把这些异姓方国融化为自己邦族的一部分,而仅仅是迫使他们处于附属、服从的地位。因此,所谓的殷王朝,实际上不过是以大邑商为领袖的、由众多方国组成的一个松散的方国联合体,与周王朝在政治、文化上全方位的大一统有着天壤之别。殷王朝直接控制的“四土”不过为今天黄河中下游的冀南、豫中一带。其他的邦族方国,基本上都是独立的,它们有着各自的宗教信仰、神灵崇拜、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它们和“大邦殷”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首领和从属的关系。它们之所以奉“大邦殷”为领袖,听从“大邦殷”的调遣指挥,仅仅是因为“大邦殷”的实力强大而不是什么其他更重要的共同文化因素。舍武力震慑外,二者关系中并无其他以制度和信仰为基础的、具有强大影响力和制约力的恒久性因素。

周初封建制则与殷商的方国政治联合实体不同。它是在打破旧式部族方国血缘界限的基础上,以周王授土授民的名义赐予,由姬姓或异姓功臣建立的、以周人为统治族的新型国家。在分封整合过程中,原来的“殷民七族”“殷民六族”以及其他一些商代强大方国的贵族和遗民,整族整族地被迁往各周人封国,由封国统治者“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也。进行分化式管理。这样做的结果,使得殷人的旧有势力脱离本土,云散四方,被分别羁绊,已不可能重新聚合,死灰复燃。所以,经过周公分封之后的殷人,已没有了重温复国旧梦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周初的封建制过程,这些由周王授土授民新建的国家,已经不是旧式的血缘聚居的方国,而是由周人、本地土著以及外迁的殷人和其他方国各部族混合、以周人为统治者的新型国家。过去那种一族即是一国的情况在周系诸侯(至少是其主要诸侯国)里不复存在,从而,兼具血缘与地缘特征的早期国家时代向以地缘划分居民的成熟国家过渡的发展过程已经开始。同时,这些分封的诸侯国家在名义上属于周王所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必须听从周王的指挥,并承担各种责任与义务。它们与周王室的关系,已不再是方国联合体中的那种松散的成员与首领的胁从关系,而是臣属与君主的利害统一关系,这使王权大大得到强化。这种变化,正如王国维所言:“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中华民族“天下一体”的观念也由此产生。

周初大规模的分封不但使中国早期的国家制度向前发展了一大步,而且又因为宗法关系的政治化而导致了宗法制度的完善与发达,这深刻地影响了后来中国的历史与民族的文化习性。

周初宗法关系政治化是周统治者加强王权的手段,而宗法制度的发达完善则是这种宗法关系政治化的结果。周初分封的主要国家,大多与周王室有着宗亲或姻亲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皆举亲也。”《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周统治者以宗法、礼乐政治化的方法实行统治,大约出于三种考虑:

1.为对那些鞭长莫及的地区实施有效的统治,把它们纳入周政权的势力范围之内。

周初,人烟稀少,自然界的大部分领域尚是洪荒天地,人类的活动充其量不过开辟了少量的中心地区,以及中心地区之外的一些重要的地方。因此,在周初阶段,以宗法、礼乐政治化的方法实行治理,乃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周政权采取武装殖民,派同姓子弟及异姓姻亲,于远离邦畿数百里乃至数千里之外的要冲地区建国,用强化宗法关系、加强家族血缘纽带的办法,使大部分诸侯特别是那些分封于要冲地区的主要诸侯家族化,实际上是以宗族分权的形式扩大和巩固姬姓的家天下。这些分布在极其广大地域之内的周系诸侯,以宗法关系为基础,以礼乐制度为纽带,同气相求,守望相助,他们以“华夏”自称,以自别于周系诸侯之外的其他“蛮夷”,使周王朝在远较“大邦殷”的范围广阔得多的地域内实现了有效的统治,从而为三代之后的中央集权帝国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2.为巩固贵族阶层的内部秩序,减少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摩擦与财产争夺。

所谓宗法与礼乐制度,其最初的本质意义不过是贵族内部的组织法、习惯法而已,它具有以“名分”约束同姓贵族成员安守本分、不使“僭越”的作用。“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英孽无别则宗族乱。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由此可见,将宗法、礼乐制度化的结果,是使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共主,海内的大宗;诸侯成为封国内的共主,卿大夫的大宗;卿大夫成为贵族家庭内部的共主,士人的大宗。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周统治集团内部尊卑等级的关系制度化、秩序化,明确不同身份、不同等级贵族间的权利和义务。

3.强化周民族整体意识的需要。

周人是传统的农业民族,消弭贵族内部的分争、追求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其特定的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过去,在周人处于强敌环伺的艰难环境下时,第一位的迫切要求是必须要有精明强干的领导,其他考虑尚无暇顾及。所以古公亶父死后,由于他的小儿子季历以贤能著称,因而被立为继承人。但周人代殷以后,特别是周公东征胜利以后,天下大局已定,如何能够长治久安,开始成为周统治者首要考虑的重大课题。周公在制礼作乐、实行分封、变革国家的政治制度时,在殷人已有的嫡子继承制度的基础上,把这种区分嫡庶的王位继承制度进一步严格化和推广,并由此而贯彻到底,把这一制度由天子、诸侯进而推行到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阶层。

按照这种严格化的宗法制度的规定,各级统治者和贵族的配偶均有妻妾之别,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其余为庶子。从周王、诸侯、卿大夫到士,有权继承王位及各级爵位者只限于嫡子,在理论上为嫡长子。宗法制度在周代是一种全社会性的制度。按照这种严格化的宗法制度,由嫡长子继承的世系被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全体族人所共尊。大宗之外的其余支系称为“小宗”。大宗在决定宗族事务,如财产、外交、祭祀、军事活动等方面拥有种种特权,而小宗则有服从大宗的义务。由此推见周代的大宗所具有的尊荣与权威。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当时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会有种种情况各异的结果。例如在位君王的性格能力,妻妾的受宠程度和势力大小,众子的贤愚差别等等,都可能影响到这一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而且,由于条件不同,各诸侯国制定的具体政策往往也并不一样。有的采取以嫡幼子继承为主,有的甚至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着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之“一继一及”制度。尽管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种种例外的情况,但从总体来看,周代至少在理论上是明确规定了嫡长子继承制的。这就是《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说的:“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意思是说:倘若太子在未即位时死去,那么应当立他同母的兄弟为太子;倘若没有同母的兄弟(意指国君正妻所生嫡子只有一人),那么就应当立庶子中最年长的为太子;倘若庶子中有两人年龄一样,那么应当立其中贤能的一位为太子;倘若年龄与贤能程度都一样,那就只好通过占卜,由神意去裁决了。应当看到,区分嫡庶,是周人宗法思想中最具关键意义和深远影响的伟大发明,后世的尊尊之统也由此奠基。周人在宗法关系政治化的过程中,不但把殷人已经实行但尚未明确总结的“亲亲”原则观念化,更明确在思想上和制度上区分嫡庶,提出了“尊尊”的原则,把宗族内部本来因血缘亲疏相同而居于同等地位的人进一步依嫡庶身份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从而使宗族内部的等级关系更加复杂、细密和固定,并通过“礼”的强制约束使这种等级关系制度化。

今日看来,周代封建制不仅是一种制度的变革,而且还导致人们的文化心理素质发生变化。就文化心理素质变化的意义而言,嫡庶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结果,在于使宗族内部及与之有关的姻亲之间的人际关系大为复杂化,它不仅表现为嫡子与庶子之间的关系,而且牵涉到大宗与小宗、大宗的族人与小宗的族人、妻与妾、妻的亲属与妾的亲属、妻妾的亲属与不同等级的各类族人之间的层层关系。从宗族关系来讲,尽管“大宗”在名义上的限定比较严格,但是这种制度一旦实行,那么在每一个宗族的内部,除了继承始祖的主系之外,其他各旁支宗系在事实上都兼有大宗小宗的双重地位。

从个人关系讲,属于不同宗系、处于不同等级的人,由于各自依据自身的血缘与嫡庶地位而与宗族中的其他人具有不同的尊卑亲疏关系,所以必须分别按照尊卑亲疏关系的不同,对于地位不同的族人和姻亲采取各不相同的态度,遵守各不相同的礼仪,拥有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复杂而制度化的等级关系,大大强化了国人的角色意识,这是华夏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周政权以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等为内容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完善的封建制度,对传统中国产生了长期的影响。数千年来王朝虽然兴替更迭不断,但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组织一一家族,一直充当着中国社会的基石。经过后世汉、宋等朝的继承与发展,中国民间以男系血统为中心,以家国观念为文化核心的宗族共同体长期存在,深刻地影响了此后的中国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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