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荀子 >> 荀子名言 >> 樊波成丨志士不忘在沟壑儒家的守官思想
樊波成
(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孟子》“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并非“舍生取义”。句中“忘”字应当读作“妄”,全句旨在强调重死守节,反对轻生妄死。礼制时代的“义”相当于高度分化且高度固定的职守,舍生取义也因此被限定在“守官而死”的范畴内,因僭越职守而死即为“妄死沟壑”。在早期儒家看来,泄冶、史鱼、宗鲁等忠信殉主的行为都是僭越礼制的“侵官”与轻生捐命的妄死,他们的忠信初心与悲惨结局对礼制的破坏更加深入。柳宗元、金履祥等人对守官的质疑源于后世对礼制时代伦理秩序的隔膜。守官是维持周礼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孟子对杨朱“利己”和墨子“利他”两种极端倾向的制衡。守官思想的消亡使人们普遍讳言利己而高倡利他,从而影响了对“志士不忘在沟壑”的释读。
[关键词]孟子;礼制;舍生取义;利己
一《孟子·滕文公下》曰:
陈代曰:“不见诸侯,宜若小然。今一见之,大则以王,小则以霸。且志曰‘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孟子曰:“昔齐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将杀之。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
其中“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一句,赵岐、朱熹、焦循和近代以来注家都以“死无棺椁”解释“在沟壑”,以“战斗而死”解释“丧其元”,又以“念”来解释“不忘”,认为此句意旨为“志士勇士乐于舍生取义”。不过,若按旧注训读一一对应经文,“志士不忘在沟壑”当直译为“志士不忘死”。然而,《周易·兑卦·彖传》“说以犯难,民忘其死”,孔颖达疏:“先以说豫劳民,然后使之犯难,则民皆授命,忘其犯难之死。”《荀子·君道篇》“事业忘劳,寇难忘死”,可知“忘死”才是“舍身赴死”,而“不忘死”“不忘在沟壑”“不忘丧其元”恰好与之相反,乃“惜命”“怕死”之意。杨伯峻用“怕”来训释“忘”,显然已经察觉到过去的解释存在问题。就《孟子》该章的主旨而言,“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上承“不见诸侯”,下启“非其招不往”,与舍生取义毫不相干。就修辞而言,“在沟壑”即“转死沟壑”,谓不得其所、不得棺椁之惨死;“丧其元”也是不完其身体、未得善终。它们多用于形容流民之凄惨,不宜用来称赞或描述“志士”“勇士”。
本文认为,“忘”字宜读作“妄”。“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是说勇士不妄死非命。“忘”“妄”都从亡得声,古书并不严格区分:上博简本《周易》“亡忘”(第二十、二十一简),今本作“无妄”。《郭店楚墓竹简·尊德义》“教以辩说,则民势陵长贵以忘”中的“忘”,刘钊读作“妄”,是说“教给民众以论辩,民众就会在气势上凌驾于长者贵人之上而狂妄”;《语丛二》“谖生于欲,吁生于谖,忘生于吁”,“忘”字也可能读为“妄”。《韩非子·解老》“前识者,无缘而忘意度也”,王念孙释曰:“忘,与妄同。《庄子·胠箧篇》云‘妄意室中之藏’是也。王褒《四子讲德论》‘今子执分寸而罔亿度’,‘罔亿度’即‘妄意度’。”《老子》“不知常,忘作”,朱谦之《校释》读作“妄”。《庄子·盗趾篇》“故推正不忘耶”,陆德明《释文》:“忘,或作‘妄’。”
《孟子》全书共17个“忘”字,其中有10处可明确释为“忘记”,如《离娄下》“不泄迩,不忘远”,《万章下》“其三人,则予忘之矣”,《告子下》“无忘宾旅”,《尽心上》“好善而忘势”“忘人之势”“乐而忘天下”等等;另有7处,似转读为“妄”更为妥帖。
如《梁惠王下》:“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此句句读多有争议,焦循曰:“忘,通妄,即《易》‘无妄’之‘妄’。事,即‘通变之谓事’之‘事’。正,通止,即‘终止则乱’之‘止’。通变,则为道为义;勿止,则自强不息;勿妄,则进德修业,此孟子发明《周易》之旨。”“助长”及“揠苗助长”即由“心妄”而产生的贪功冒进。
《离娄上》:“《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此类“不A不B”的句式,《诗经》共24见,除两处表示双重否定的“不敢不B”外,A与B往往是相对或互训关系,如“不稼不穑”“不宁不令”“不戢不难”“不识不知”“不坼不副”等,即焦循所谓“‘愆’‘忘’宜同训为‘过’”。“过失”“过谬”与“忘”义较远而与“妄”义相近,高亨释“不愆不忘”亦曰:“忘,也可读为妄。”
《万章上》:“父母爱之,喜而不忘;父母恶之,劳而不怨。”杨伯峻将“忘”释作“懈怠”,似有引申太过之嫌;金良年将“忘”释作“忘怀”,则有增字解经之憾。父母之喜爱,或助长幼子“狂妄”“气盛”“不法”之心,此“忘”字或亦读作“妄”。前揭《滕文公下》及《万章下》之“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可简化为“志士不妄死”。“志士不妄死”在《孟子》中用以说明“不见诸侯”或“不妄见诸侯”(不以礼招则不见),以“勇士不轻死”譬喻“求仕不冒进”。
“不忘在沟壑”或“不忘丧其元”亦见于其他文献,同样应该读作“妄”。如《说苑·立节》云:
齐崔杼弑庄公。邢蒯瞶使晋而反,其仆曰:“崔杼弑庄公,子将奚如?”邢蒯瞶曰:“驱之,将入死而报君。”其仆曰:“君之无道也,四邻诸侯莫不闻也。以夫子而死之,不亦难乎?”邢蒯瞶曰:“善能言也,然亦晚矣!子早言我,我能谏之,谏不听,我能去。今既不谏,又不去。吾闻食其禄者死其事。吾既食乱君之禄矣,又安得治君而死之?”遂驱车入死。其仆曰:“人有乱君,人犹死之。我有治长,可毋死乎?”乃结辔自刎于车上。君子闻之曰:“邢蒯瞶可谓守节死义矣。死者人之所难也,仆夫之死也,虽未能合义,然亦有志之意矣。《诗》云:‘夙夜匪懈,以事一人。’邢生之谓也。《孟子》曰:‘勇士不忘丧其元。’仆夫之谓也。”
邢蒯瞶食君禄而为之殉死,故曰“死义”;“仆夫”不为无道之主殉死,故云“勇士不忘丧其元”。换言之,邢蒯瞶勇于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而仆夫则有惜死之意,是为“勇士不忘丧其元”,由此推知“勇士不忘丧其元”和“舍生取义”判若泾渭。仆夫事有道之主,不从无道之君,套用孟子的话,可以说是“非其君不事”,即“勇士不忘丧其元”。一如齐景公问晏子,臣下是否应该为主君殉死,晏子说:“若言不用,有难而死之,是妄死也。”(《晏子春秋·问上》)晏子不“妄死”的立场和“仆夫”不为无道之君殉死的“勇士不忘丧其元”并无二致。
《韩诗外传》卷二载:
子路与巫马期薪于韫丘之下。陈之富人有处师氏者,脂车百乘,觞于韫丘之上。子路与巫马期曰:“使子无忘子之所知,亦无进子之所能,得此富,终身无复见夫子,子为之乎?”巫马期喟然仰天而叹,闟然投镰于地,曰:“吾尝闻之夫子:‘勇士不忘丧其元,志士仁人不忘在沟壑。’子不知予与?试予与?意者其志与?”
这个故事与“杀生死义”同样毫不相关:巫马期安贫守学,不求富贵,是由“勇士守死”引申到“士人守节”。
上古文献也有不少劝人守节、“不妄死”(即“不妄在沟壑”)的话,《说苑·立节》:“士君子之有勇而果于行者,不以立节行谊而以妄死非名,岂不痛哉!”是说士君子纵有勇猛果敢之性,也应该立节行义,而不是轻生妄死。
二“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按上文解释,似乎与儒家舍生取义的价值观不合,这也是注疏家不以“妄”训“忘”之关键。不过,两周金文中屡见“眉寿”“终命”等辞例,可见重生恶死是周礼的固有要求。在此基础上,“仁者爱人”的儒家对“轻生”“妄死”十分反感。《礼记·檀弓上》载“死而不吊者三:畏、厌、溺”,孔颖达疏云:“非理横死,不合吊哭之事。”是孟子所谓“桎梏死者”、妄死于沟壑之类。《论语·泰伯》:“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礼记·儒行》:“爱其死以有待,养其身以有为。”《荀子·荣辱篇》:“轻死而暴,是小人之勇也。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
由上可见,舍生取义须以“爱生重死”为前提,孔子及其后学并不轻易认可舍生取义,更多时候他们认为勇士们的牺牲都是“妄在沟壑”,不足凭吊。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孔子不同意弟子琴张前去吊唁为“信义”而死的宗鲁,他认为君子不事无道之主,不应该从无道之主那里获利食禄,故而对宗鲁的“忠信殉主”行为持否定态度。鲍庄子将“庆克与声孟子私通”之事诉诸上卿,却反遭刖刑,孔子表示:“鲍庄子之知不如葵,葵犹能卫其足。”(《左传·成公十七年》)在今天看来,孔子似有不悼“忠良”之嫌。《礼记·檀弓下》中,饿者在赢得黔敖的钦佩和道歉后依然“不食而死”,显得“骨气”十足;但在曾子看来,道歉后接受馈赠是合乎礼仪的,饿者不必轻生妄死,可见曾子对舍生取义也有所保留。春秋战国时期对舍生取义最为积极的并非儒家而是墨子门徒。不过,墨家“摩顶放踵利天下”的行为在孟子眼里并不可取(《孟子·尽心下》)。荀子也在《臣道》中提出:“事圣君者,有听从无谏争;事中君者,有谏争无谄谀;事暴君者,有补削无挢拂。”是说国君暴虐,为臣可以有所补削但不当违逆而遭受危险,在《不苟篇》和《非十二子篇》中更是批评尸谏卫灵公的史鱼“不如盗”。
早期儒家不仅否定一些被视作舍生取义的事件,对那些被世俗视作贪生的士大夫反而给予肯定。《论语·宪问》中,子路认为管仲也应该像召忽那样殉主,孔子却谓“如其仁”。《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载,曹羁谏曹伯,曹伯不听,“三谏不从,遂去之”,“君子”以为“得君臣之义”,何休注引《论语·先进》孔子曰:“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
孔子批判舍生取义最为著名,也最具争议性的是泄冶死谏陈灵公之事: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泄冶谏曰:“公卿宣淫,民无效焉,且闻不令,君其纳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请杀之,公弗禁,遂杀泄冶。孔子曰:“《诗》云:‘民之多辟,无自立辟。’其泄冶之谓乎。”(《左传·宣公九年》)
此事又见于《国语·周语中》、《新序·杂事一》、《说苑》卷一、《孔子家语》卷五、《列女传·陈女夏姬》。灵公淫乱,泄冶强谏,结果死于非命,孔子不仅不同情,反而借《诗·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加以批评。孔子曾将直谏而死的比干视为“三仁”之一(《论语·微子》),和比干一样,泄冶也是直谏而死,何以比干为“杀身成仁”,泄冶为“妄死”?有人认为“泄冶不幸仕于乱朝,直谏捐躯,忠之至也”,孔子批评泄冶的言论或“非圣人之言”,刘文淇曰:“自杜(预)谓经罪贱泄冶,宋儒乃谓此非圣人之言。”《孔子家语》则解释道:
子贡曰:“陈灵公宣淫于朝,泄冶正谏而杀之,是与比干谏而死同,可谓仁乎?”子曰:“比干于纣,亲则诸父,官则少师,忠报之心在于宗庙而已,固必以死争之,冀身死之后,纣将悔寤其本志,情在于仁者也;泄冶之于灵公,位在大夫,无骨肉之亲,怀宠不去,仕于乱朝,以区区之一身,欲正一国之淫昏,死而无益,可谓捐矣。《诗》云:“民之多辟,无自立辟。”其泄冶之谓乎?
比干是“舍生取义”,泄冶是“妄死沟壑”,其原因在于两人等级、地位、职守的差异。《孟子·万章下》:“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贵戚之卿,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异姓之卿,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此话堪为对泄冶和比干的注脚:比干是贵戚之卿,他的忠诚死谏与其身份相当,是为舍生取义;泄冶是异姓大夫,他的忠诚超越了自己的职责范围,是为妄死轻生。
《孟子·万章下》对“贵戚之卿”“异姓之卿”的职责规定揭示了先秦儒家的重要观念:礼制的等级不仅决定了政治秩序,也规定了个人的社会行为准则。《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曰:“礼以行义。”《礼记·礼运》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张东荪说:“礼总是偏于节制一方面。就是把人的行为使其入乎一定的轨道,凡在轨道中的行为都是得宜的,故曰‘义者宜也’。”“总之,因为有了礼,方能把人拘束住了使其在固定的轨范内施行其所应为者,这便是义。……君子之所以得成乃在于一举一动必合乎礼……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把一举一动全纳诸礼中。”陈来也称:“‘礼’由礼乐文明的体系愈来愈被理解为、强调为政治的合理性秩序,强调为伦理的原则和规范。”在早期儒家看来,社会个体的身份与等级源于礼制的规定,所行的“义”因身份与等级而有所不同。就劝谏规过而言,身份等级不同,坚持程度就有相应的差异,这种差异属于礼制规定,不能有爽差。“舍生”在礼制中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若殉于礼制规定的职守,就是“合义”“正命”;若不合乎其身份等级,就是“妄死”“非正命”。故《礼记·曲礼》云:“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公羊传·襄公六年》言:“国灭,君死之,正也。”泄冶的舍生劝谏显然与当时的礼制精神背道而驰。
礼是当时社会的共同意愿,若不遵从礼制所规定的职责,就是不守礼制,变更法度,违背整个社会的共同意愿。孔子或借用《诗·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来批评此类事件。《大雅·板》之主旨,李固据《鲁诗序》认为:“先圣法度,所宜坚守……《诗》云:‘上帝板板,下民卒瘅。’刺周王变祖法度,故使下民将尽病也”。其中“无然宪宪”“无然泄泄”两句,《尔雅·释训》释云:“‘宪宪’‘泄泄’,制法则也。”此诗旨在说明百姓自有先王制定的礼仪作为准则,即便是贵为天子也不能更改礼制法度。泄冶等人的初衷源于对君王的忠信,他们的结局也令人唏嘘,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对礼制的僭越和破坏也更隐蔽、更惹人同情。这些举动不啻于围绕“忠信之道”另立新法,故荀子斥之“欺惑愚众”“不如盗”。可以说,舍生是否取义,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礼的规定,而儒家所认可的舍生取义,大约只能等同于今天的“殉职”。
三《孟子·滕文公下》在“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之前曾引述春秋晚期齐景公和虞人的故事,此事又见于《左传·昭公二十年》:
十二月,齐侯田于沛,招虞人以弓,不进。公使执之,辞曰:“昔我先君之田也,旃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见皮冠,故不敢进。”乃舍之。仲尼曰:“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韪之。”
“昔我先君之田也……皮冠以招虞人”云云是虞人表明自己忠于礼制。虽然“君招当往”,但君主若是在不守礼制的前提下召唤臣下,臣下便不能轻易前去拜见君主。这被孔子视作守官,其意旨与《孟子》的“志士不妄在沟壑”相同,都是说礼制仪轨胜过忠信之道。
《左传·襄公九年》:“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在周礼决定的社会秩序中,卿士大夫的职守是固定的,是为“官守”。许倬云指出:“严整的封建等级化及其礼仪,在西周中叶以后已渐渐成形。规整的礼仪也代表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固定,使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白可知的规律可以遵循,减少了内部的竞争与冲突,增加了统治阶级本身的稳定性。相对的,统治阶级也为了安定而牺牲其灵活适应能力。”与后来帝制时代的君主拥有“独制天下无所制”的合法性不同,礼制时代的天子和诸侯都要受到礼的制约,不能以其至尊地位凌驾于周礼体制,这使得“守官之礼”大于“从君之道”。
到了帝制时代,学者已经难以理解过去的守官制度及其背后的礼制权威,故对“守官不如守道”一语深有所疑。如柳宗元《守道论》曰:“是非圣人之言,传之者误也。官也者,道之器也,离之,非也。未有守官而失道,守道而失官之事者也。”金履祥也说:“守官即所以守道,今曰‘守道不如守官’,则是道外有官,而官不必道也。此岂夫子之言?”唐宋时代,“职守”不再出于礼制而是出于“君命”,“职守”也就与“君命”俨然一体,“守道”与“守官”也因此没有本质差异,他们自然无法认可“守道不如守官”这样有违君主专制思想的古训。
与守官相对的就是“侵官”或“失官”:鄢陵之战中晋厉公的战车陷在泥沼里,栾书为解晋侯之难而希望用自己的战车搭载晋侯,栾针指责其父有“侵官”“失官”之罪(《左传·成公十六年》)。守官是维持周礼体制正常运转的重要前提。《国语·晋语八》《说苑·复恩》载栾怀子为范宣子所逐,晋国下令栾氏的家臣“无从栾氏而从君”,辛俞一心跟从栾氏,按令当死,辛俞表示他的家族数代皆为栾氏家臣,他的职守是忠于栾氏而不是忠于晋国国君,晋君听之反赏以重金加以许可。反之,鲁国南蒯作为季氏家臣想要驱逐季氏,韩皙斥南蒯曰:“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周代家臣的“官守”仅限于卿大夫之“家”而非天子诸侯之“国”,故《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孙曜认为:“家臣及其私属心目中,只知有家主而不知有国君,而与秦以后之集权政体举全中国之人心统于一尊者既异其势。”家臣“知家不知国”的道德伦理塑造了周礼“臣之臣非臣,君之君非君”的政治体制,固化了君臣之间的力量均势和相互尊重。当然,这些在春秋时代受到褒扬的言行在后来的帝制时代必然饱受批评,赵翼即视之为“党援门户、背公向私”“徇其主而忘公家”。童书业评价《左传》泄冶死谏之事时也指出:“此皆春秋时人之伦理观念与后世大有不同者……此类思想皆属早期儒家之思想,孟子以后即基本不可见。”
随着社会制度的剧变,道德伦理的标准也有相应的调整。《史记·商君列传》及《范雎列传》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视作秦民的美德,而与此前“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礼记·曲礼上》)、“守道不如守官”等古典旧礼背反。秦汉以后,职守、礼制、君命与社会集团意志得到了高度的统一,社会个体的职责也不再像礼制时代那样高度分化和高度固定。“正”与“义”不再受礼制的统辖或约束,它们的内容得到了极大的扩张。舍生取义的内涵也因此不再被限定为“殉职”,大凡“小我牺牲”的忠信勇敢都可被视作舍生取义。
《论语·卫灵公》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先秦儒家既有舍生取义的觉悟,也有“守道不如守官”的坚持。源于礼制的守官思想是对“贪生怕死”和“摩顶放踵利天下”两种极端的制衡;就孟子的时代而言,可理解为针对杨朱式“利己”和墨子式“利他”的制衡。秦汉以后,随着周礼礼制的崩塌,守官思想骤然消亡。没有了守官思想的制衡,对极端利他的否定便意味着倾向于极端利己,《孟子·尽心下》亦谓“逃墨必归于杨”。为避免倡导“全民利己”而损及自身利益或社会公益,对普通人来说,不论其内心如何,其外在表现必然是讳言利己而高倡利他。就《孟子》文本的诠释而言,没有守官思想作为依托,直接将“志士不忘在沟壑”理解为“爱生不妄死”,就难免陷孟子于贪生怕死的疑窦之中,这不仅与《孟子》本经舍生取义的主张相矛盾,也不符合人们对儒家道德或儒门先哲的期待。此外,帝制时代的统治者也乐于鼓动世人效死尽忠,放宽了舍生取义的限度。或许正是由于这些“前理解”的强势作用,纵使语言训释与语境修辞扞格不通,传统注家依然坚持将“志士不忘在沟壑”解释为舍生取义。
注:本文原刊《浙江大学学报》年第1期,删除了注释和引文,此據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樊波成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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