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清儒王念孙校荀子荣辱23字及劝学

发布时间:2020/10/20 15:53:39   点击数:

馮耀明:《荀子人性論新詮:附〈榮辱〉篇23字衍之糾繆》.pdf

摘:傳統的詮釋多以荀子主張人性本惡,與此相反,本文一方面要論證此一詮釋之不確,或至少不全面,另一方面則依照荀子的文本,建構一新的詮釋,從而斷定他的人性論中實肯定有致善的積極因素。為了達至上述兩個目的,我將提出論據證明荀子文本中某些重要段落被誤釋或錯置,分析在〈正名〉篇中「偽」字的兩種不同而相關的用法:其一表示人性中的某些潛能,另一表示行為的後果。此外,我將論證王念孫及王先謙等人將〈榮辱〉篇中二十三字視為衍文之不確,從而為荀子的人性論提供一個較確當和較融貫明白的新解釋。

摘:最近山東省社會科學院儒學研究所路德斌先生發表了一篇討論荀子人性論的文章,我認為這是近年我所見過的在這方面最有見地、最有突破性的傑作。路先生對荀子原文有非常深入的探討和非常合理的解讀,使人大開眼界。

摘:文成後請教在英國牛津大學做哲學研究的荀子專家鄧小虎先生,他閱後提出了一些尖銳而富啟發性的問題和質疑,大有助於進一步的思考和討論。他的質疑大致上有四點,茲一一簡述及回應如下:……

《榮辱》:凡人有所一同:飢而欲食,寒而欲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目辨白黑美惡,而耳辨音聲清濁,口辨酸鹹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體膚理辨寒暑疾養,是又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為堯禹,可以為桀跖,可以為工匠,可以為農賈,在埶注錯習俗之所積耳,。為堯禹則常安榮,為桀跖則常危辱;為堯禹則常愉佚,為工匠農賈則常煩勞,然而人力為此,而寡為彼,何也?曰:陋也。堯禹者,非生而具者也,夫起於變故,成乎脩為,待盡而後備者也……

王念孙曰上文里23字为衍文,实误也!该处章句涵义为:好利者人之所生而有也,感辨者人之所常生而有也,可以积注习为贤圣与不肖等等者人之所生而有也(能也)……力此寡彼,在陋也;尧舜之成,在为也。——此处连贯一体,并无突兀或大讹,好利、感辨、能积习,皆生而有也;此处能积习句,一如《性恶》篇言“可—必”之异及言“途之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

此处荀子于感辨机能曰“人之所常生”而有,加“常”字,措辞严谨而妙。人可积习(为尧禹、桀跖、工匠、农贾)≠性善,更≠性恶,此衡之以荀子确凿的“善—恶”与“材—性—伪”范畴是无疑的。常人可以为贤能为不肖,可以为工匠为农贾,确如《性恶》曰“途之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是也。

此不存在荀子范畴定义的“性善”说,更不存在“性恶”说,既非23字整体衍讹,亦非荀子义理或思想有混乱。

(荀子学园.08.25)

附:荀子“礼者,法之大分”讨论续集(.08.24)

作为形式准则,法大于礼,启荣老师正确;作为伦理要求,礼重于法,宏星老师正确。

作为形式准则——礼是“形式准则”否?

各强调一义,荀书似存在,二位老师的强调都对。礼的形式是准则(规矩),礼的内涵是伦理(敬重)。

荀子说“礼者表也”,礼属于“表”或有“表”的功用,此礼即就规范或准则而言,错不了。

作为形式准则,法概念大于礼——这个“大”如何理解?是范围,还是力量?我与周老师讨论的主要是范围问题。

你们好像讨论过了,是广泛的意思吧?可能我理解你们不准确,请当事人指正。

我与周老师讨论的主要是范围问题——是的,我们讨论“礼”与“法”内涵大小的问题,是逻辑推理问题,不是重要性、价值选择的比较问题。荀子思想里“法”与“礼”在内涵上的区分与重叠属核心问题,我们需要继续讨论。

我们试试每人自己用白话翻译这句:“禮者,法之大分。”看看各人解读的差异,再讨论哪几个解读较为符合荀子整体思想。翻译应该包括下半部,则完整如:“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

这个问题其实不必纠缠,“分”者分理也,实“理”也,训诂与章句修辞很好懂。另外,王念孙据元刻本断曰“禮者,法之大分,群類之綱紀也”之“群”字删去,从修辞上说,王说不可取,原文应该就是“禮者,法之大分,群類之綱紀也”(可取),请看台州本图样。

贴图(台州本)

俞樾《诸子平议》曰“犯分乱理”之“分”当从上下“文理”句之“文”。然此“犯分乱理”之“分”实当无讹,荀子重分理,此“犯分乱理”与《正论》“求利之诡缓而犯分之羞大也”、“流淫汙僈,犯分乱理,骄暴贪利,是辱之由中出者也”之“犯分”同,“犯分”并非“犯文”之讹。《白虎通·情性》曰“礼义者有分理”,颜师古注《汉书》曰“闇于分理”,《淮南子·说山训》曰“通于分理”,《灵枢经·卫气行》曰“各有分理”,《说文解字序》曰“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郑玄注《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曰“伦,犹类也;理,分也”,孔颖达疏则曰“乐得则阴阳和,乐失则群物乱,是乐能经通伦理也,阴阳万物各有伦类分理者也”,此等皆是说事物分理。《荀子》一书重分,用“分”字次,其中“大分”7次,另有“分职”、“分义”、“分界”、“本分”等词。——摘自本人校《性恶》注“犯分乱理”一文

理为治玉也,分为刀别也,“分—理”一也。“分理”,同义或近义构词是也。此句类似:“禮者,法之大分(大理),群類之綱紀也。”

戴震曰“理”即分理条理,实“分”亦分理条理条次伦次,礼为法之条理、群类之纲纪也。此处解“类”为“法”义而删“群”字,可疑!此处“群类”可能是荀子擅长群论的群、群类,故曰礼是社群群类的纲纪。注意:礼不可能是人类之外的万物群类的纲纪,礼是属于人类的、社群的。

按照你的考证,把句子翻译出来吧。什么是“分理”?分别?区分?分开?

我觉得有些文字,如果几个本子不一样,可以校而不改;如果几个本子是一样的,即便是错的,也可以注而不改。

没有一篇文章是完美无缺的,尤其是不可能是所有人心中完美无缺的。有的文章有错误,也是可以理解的。古人写错了,我们改了,就是篡改古人的文章;注而不改,可能更好一些。

我们先从内证来讨论,暂时不看汉代、清代的注释。我们暂时假设句子没有讹误、错漏。我们如果同意假定“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没有讹误,大家把它用白话翻译出来,看看个人理解的差异。

林桂榛荀子书中“大分”出现7次,“分”出现次。——“分”有哪些涵义?“大分”的“分”是不是“分”所含的涵义其中一种?我们先从内证法讨论。

请周老师研究研究。

《荀子》一书重分,用“分”字次,其中“大分”7次,另有“分职”、“分义”、“分界”、“本分”等词。——你论文提到的“分”的不同涵义里没有作“理”解的,而是作“区分”、“分别”或“职分”解。是不是荀子的“分”不应作“理”解?

《荀子》一书重分——你的观察很到位,可以展开说明为什么吗?

周启荣我还没研究透,需要再学习,学习中。

(讨论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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