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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解读桓台县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新

发布时间:2021/10/21 16:48:25   点击数:
桓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尊敬的广大居民:

自年10月1日起,我县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市人社局统一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将统一使用社保卡实行合并缴费,参保居民按照当年缴费标准进行缴费。现就相关政策进行一下解读: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保卡、一寸照片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缴费,如何缴费?

10月至12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中缴费期。全面使用社保卡代扣缴费。参保人如需更改缴费档次或代扣银行账号及其他信息的需在缴费前到户口所在地人社所登记变更信息,同时务必于10月20日前将所缴保费(养老和医疗)足额存入社保卡中,以免影响扣款。

三、参保人按照什么标准缴费?缴费补贴如何确定?

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统一设为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中元档次仅限残疾人和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选择缴纳),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和补贴如下表。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各项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即每人每年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单独记入个人账户。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特殊缴费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元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携带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社保卡、残疾证等材料,到所在村(居)社保协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农村独子户和合法生育双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农村独女户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

3、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

4、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决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多、年限长、享受政府的补贴就越多,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也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就越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逐年提高,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未按规定缴纳保费的,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今后将随着省市规定进行调整。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以及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当月携带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所在村(居)社保协理员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审核后即可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待遇。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重度残疾人申请待遇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含政府代缴部分)且年满55周岁,可提前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即持有残联核发的新版残疾证且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参保人,依据其本人意愿,可于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提前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八、参保人员去世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如何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员去世,不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储存余额(包括财政补贴)都会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已领取待遇人员去世的,相关人员应在参保人员去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销户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银行账号等资料到参保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元。如未按期办理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金。出现死亡冒领行为,将依据《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缴。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能否跨地区转移?如果中断缴费,可以补缴吗?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冲突?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能够在山东省以内跨区县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必须定期在原参保地进行身份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将先行停发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中断缴费的,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保费期间不能进行补缴,即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项险种缴费。参保人达到相应退休年龄时只能选择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缴费最后时点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前,方可办理两项险种转移衔接,处于缴费期的参保人不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需携带两项险种缴费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转入地开具《联系函》,再到转出地办理转出手续。

十、对于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待遇领取每年两次在规定时间段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村(居)人社服务站,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也可采用手机APP、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自主进行认证。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其待遇发放,待认证后恢复待遇并补发。具体操作可咨询村居协理员和镇办人社所。

十一、对被征地农民如何进行社会保障?待遇怎么核算?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35号)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计算合并领取养老待遇;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合并领取养老待遇。保障对象中不满16周岁人员及在校生,可将其政府补贴的保险资金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满足条件时,预存款账户的社保资金,按规定转入对应的社保账户。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予以清算:一是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方案实施前死亡的;三是出国定居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桓台县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

年10月

桓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城乡居民什么时间到什么地方缴费?

答:淄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是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31日,参保居民在这个时间里预交下一年的医保费。刚出生的孩子,父亲或母亲如果已经参加淄博市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孩子出生当年是不缴费的,但是需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才能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学生儿童为元。自年起,将通过社保卡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需到本人社保卡开户银行去激活银行功能,然后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保卡。

温馨提示:1年1月1日(含)后出生的参保居民按学生儿童标准缴费;0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参保居民按成年居民标准缴费。

2、为什么过了12月31日再缴费就要多缴?

答:淄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居民个人缴费,一个是财政补助,参保居民只有在缴费期内按时缴费,财政部门才会把财政补助的钱交给医保部门,个人的医疗保险才能正式生效;如果超过缴费期缴费的,财政部门就不再负责这些人的补助了,需要参保居民自己补上才能享受正常的医保待遇。

3、以前未参加医疗保险或中间断了几年,为什么要补缴?

答:医疗保险的本质是大家帮大家,每个人都应该尽应尽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及时、连续、足额缴费。如果每个人都抱着“不生病不缴费,生病才要医疗保险”的想法,不仅侵犯了那些连续缴费的人的利益,也使医疗保险不能长久发挥作用,最后谁也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了。因此,为了保护每个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发展,城乡居民没有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按照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包含财政补助部分),补缴以前没交的医疗保险费。

4、哪些人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答:只要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时交纳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5、什么病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答:除慢性病病种之外的普通门诊都可以,比如:发烧、感冒等。

6、门诊统筹必须签约才能享受吗?

答:是的。

7、门诊统筹签约后,如对签约机构不满意,可改签吗?

答:可以。参保人可以随时与原签约的定点解约,然后到新选择的定点签约就行。

8、怎么才能解除签约?

答: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原来签约的定点解约。如果定点不给解约的话,也可到县医保处办理解约。

9、门诊统筹待遇有哪些?

答:50元以上到元之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

10、哪些病可以通过慢性病报销?

答:城乡居民慢性病有22个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11、阻塞性肺气肿;12、结核病;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精神分裂症;15、分裂情感性障碍;16、偏执性精神病;17、双相(情感)障碍;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9、精神发育迟滞;20、血友病;21、癫痫;22、苯丙酮尿症。

11、哪些人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答:只有通过了慢性病鉴定的人员才能享受慢性病待遇。

12、慢性病什么时间办理?去哪里办理?

答:一年办理两次,上半年受理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为11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恶性肿瘤、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参保人,可随时提出申请。

桓台县慢性病医院门诊楼一楼。参保人根据医保隶属关系分别到市或各区县指定地点办理,具体地点可电话咨询。(市医保处:;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高新区:3599;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3255;文昌湖区:6027)

13、办理慢性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鉴定申请表;2)住院病历复印件。无住院病历的需医院诊断证明书、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一张一寸彩色照片。

14、慢性病人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城乡居民慢性病起付线是元,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15、慢性病必须签约才能享受待遇吗?

答:是的。

16、慢性病签约后可以改签吗?怎么改签?

答:可以。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于当年第四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17、城乡居民生病住院,怎么办理住院手续?

答:参保人住院后需要在3天内由家医院住院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如果超过3天还没有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医院申请经过医保处审核后,才能正常报销。

18、参保人住院前经过急救,怎样报销?

答:这个分两种情况,一是参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急诊留观)并马上转入住院的,在出院时一起联网报销。二是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没有起付线,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院前急救派车单复印件、院前急救病历复印件、死亡证明(火化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19、参保人住院花费的医疗费怎样报销?

答:1)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保“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扣除自费项目、部分自付项目及超过医保限价上限自行负担的费用后,进入报销程序。

2)参保人住院医疗费有起付线。城乡居民本年内第一次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学生儿童统一为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对应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3)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经过扣除自费项目、部分自付项目及超过医保限价上限自行负担的费用后,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医院为85%,其他医院75%,医院70%,医院55%。通过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医院,再由医院转诊到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直接到医院住院或从医院转诊到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不变。直接到医院住院降低报销比例。

20、参保人需到外地看病的,怎么办理医保手续,费用如何报销?

答:目前,参保人到外地住院前需要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医院有:医院;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产科、儿科);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医院(限心血管科、内分泌科、儿科、脾胃病科、肾病科、妇科);医院(限康复科)。

如果是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短期居住外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急诊病历、出差公函等证明材料,从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医保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超期及补办的转诊手续无效(如果是发生外伤住院的,须由主治医师填写外伤备案表,到医保处大厅办理外伤备案手续)。

如果参保人因同一种病一年内再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上次出院记录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上次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医疗机构医保科直接办理再次转诊手续。

21、到市外转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1)医院住院的,医院按照山东省规定直接联网报销。

2)转诊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带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按照我市医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社保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住院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如果没有办医院医院的,医院为医院的证明(由当地医保处提供)。

3)转诊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分别负担15%;转诊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分别负担30%;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先分别负担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剩余部分,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在已实医院住院,参保人本次住院转诊医院联网报销的,先由自己负担相应的转诊费用后,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4)医院应是医院,医院或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通过医保报销。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等均为济南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允许为参保人提供门诊服务,若参保人在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报销。医院、医院、医院经调查存在医保违规情况,已经进医院,医院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负担。

2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一年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3、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住院了怎么报销?

答:如果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需要填写《淄博市异地定点就医管理登记表》,选择居住地的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各一家当地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不允许选择),并报相应医保处备案登记后,医院住院的,不需要负担转诊费用。参保人办理虚假异地登记手续,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社保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异地安置人员因病在医院住院的,出院后报销需提供(1)异地登记表复印件(2)住院发票原件(3)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4)住院病历复印件(5)社保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医院住院(限定为同一地区),另需提供选定级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此次住院费用按转诊相关规定报销。

如果异地安置人员医院医院的,住院时可由参保人或亲属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将参保人的身份证、住院证和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告诉医保关系所属的医保处,办理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出院时,实行联网结算直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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