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徐卫民从考古文献资料看秦之管理

发布时间:2017/12/29 1:28:41   点击数:

秦文化专辑

徐卫民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

摘要:秦国的管理工作在古籍文献资料中很少,从考古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出很多关于秦管理方面的内容。云梦秦简、里耶秦简是主要的代表,秦始皇陵的考古资料中也有很多这方面的内容。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从秦国到秦统一及其之后,其管理是严格的,也是很有水平的。正因为如此,秦才能平灭六国、一统天下,建立了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

关键词:考古;文献资料;秦管理

秦之所以能从一个西陲弱小诸侯国而发展成“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以至于最后统一全国,秦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商鞅变法时的“南门徙木”,到云梦秦简《秦律》、《里耶秦简》等很多内容,再到秦兵马俑身上刻的工匠名字等,都清楚的反映了这一问题。难怪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看到秦国的情况时指出:“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闻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廷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1]这是荀子对秦管理水平的高度评价。

商鞅变法时,制定了奖励军功的政策,废除世卿世禄制,制定了二十等爵制。规定不管地位高低贵贱,只要立有军功,就能封官加爵。甚至奴隶,只要能立有军功,也可以拜爵或免为庶人。规定“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2]“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3]《韩非子·定法》还指出:“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4]这样的军功爵制大大调动了秦人参与战争的积极性。于是“秦人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是故秦军战未尝不胜,攻未尝不取,所挡未尝不破。”[5]张仪对秦军的评价:“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虎挚之士,跿跔科头,贯颐奋戟者,至不可胜计也。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趹后,蹄间三寻者,不可称数也。山东之卒,被甲冒冑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6]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发现的不戴头盔的士兵组成的庞大军阵,充分证实了秦军“虎挚之士”“科头”即“不著兜鍪”的记载是确定无疑的。秦能由弱变强、统一天下正是军功爵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秦统一以后,为了维护统一的局面,实行了一整套的管理措施,包括中央管理体系、地方管理体系。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地方上实行郡县制,县之下又设置乡与里,从里耶秦简内容可以看出基层管理有序进行。

云梦秦简尽管不是秦全部的法律文献,但是也可以看出其法律体系是比较完整的,是秦进行管理的有效办法。云梦秦简中记载,秦的一些基层部门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成绩好的有奖,差的要罚。例如《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音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7]这种评比奖惩的制度,广泛实行于秦的各项管理活动之中。在《秦律杂抄》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评比“吏乘马”的规定,再如《秦律十八种·均工》记载:“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8]此类奖惩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激励机制。

云梦秦简是我国目前发现的年代最早、条目最全、内容最丰富的成文法典。它不仅填补了自李悝《法经》与商鞅《秦律》散佚以来的空缺,不仅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史料,而且也是研究秦时社会各方面的不可多得的资料。秦的官制、土地制度、赋役制度、赐爵制度、租税制度、官吏考核制度、罪犯审讯制度、工匠培训制度、户籍制度、上计制度、仕进制度,以及仓库的类型、结算、设置、封堤、管理等制度,以及官府禀衣、禀食、传食等制度和管理、财经出纳的预算、决算制度等等,都在《秦律》中有明确而且比较详细的反映。此外,如当时的物价、牛耕、城市制度、商品经济、官私手工业、社会风气、流行疾病以及秦人的思想、文化特征等等也有所反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秦的刑名、刑罚、刑徒、刑期及隶臣妾的地位、来源、特征等等,《秦律》也提供了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对于了解秦的刑罚制度等问题有重大的意义。甚至还可以从《秦律》与汉代的《汉律》零星条文的比照中,看出秦律与汉律的异同和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轨迹。

云梦秦简《置吏律》是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共三条。主要牵涉官吏的任免及职务代行的规定,具体到对于官吏的设置、任官的条件、官吏的责任、官吏的考核以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均有详细的规定,如“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9]其意为,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其中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10]《关市律》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11]《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12]《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13] 可见其管理是有条不紊的。       

有些规定极为详细,如《秦律杂抄》中:“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14]

云梦秦简中《南郡守腾文书》的出土,不仅有助于了解秦始皇时期的政治、军事斗争形势,而且有有助于认识秦的用人制度、县道并立的地方行政系统、县设啬夫的制度、郡守与县道啬夫的职权范围以及传达文书的制度等等,还反映出从《田律》到《田令》的变化发展、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与意义等问题。

如果不是云梦睡虎地和里耶秦简的出土,我们很难搞清楚秦的邮驿系统是如何管理的。秦有《行书律》,为了保证邮传迅速,《行书律》规定:“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蹙(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日报,宜到不来者,追之。”其规定非常细密、周到,从而保证了邮驿系统的畅通。

里耶秦简中也有许多关于当时管理内容的简牍。“洞庭、苍梧郡和迁陵、酉阳、阳陵等县的设置,说明秦中央政权的有效管理随着秦军事征服的成就而迅速遍及各地。简洁而完备的公文记录,细致的记时方式,乡一级吏员如里典、邮人的任免过程之严格,均表明秦行政效率高且细致入微。正如许慎所言隶书‘以趋约易’,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作为通行的书写方式适应了浩繁的军事和行政事务的记录。[15]在里耶秦简中大部分是秦代地方的行政文书,为我们考察文书的运作形态提供了根据。“从已经公布的简牍来看,秦代文书的运作形态十分规范,撰写公文由专门的书佐承担,并且要在背面左下角以‘某手’的形式签署,此人即为始发公文的责任者。在中间每一步处理环节书写完毕都要紧接着处理意见签写其责任者的名,同样是以‘某手’的形式,公文在抄写副本时也要将这些署名照录。收到文书后由责任者发阅,根据公文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回复或转发,如果不需要,就直接在原简背面最左边写下收文记录并署名‘某手’,如果需要回复或转发,就要另制作一份抄件副本,将来文内容抄于其上,并且将原文件的责任人署名照录于副本的同一位置。然后在背面左起第一行写下记录,这些工作完成之后再把来文的原件交给上级处理。”[16]在里耶秦简中“某某以某行”之类是发文记录,如“邮人得行”、“隶臣某行”等;而收文记录一般是“某某以来”,如“守府快以来”、“隶妾某以来”等。从而告诉我们秦代地方公文运作的一些特点。而且所有文书都要有一份抄件作为存档,发文时要在抄件上书写发送记录,收文时要在发来文书上书写收文记录,当文书需要转发时则需再抄一份,将转发的时间也记录备案。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秦代行政文书的书写规范要有准确的时间,在文书制作时要写明年、月、日及月份的朔日,而在文书的发收时更要记明日期时刻。

里耶秦简中众多的县、乡等基层官吏的记载,使我们可以了解秦王朝行政机构的具体运作,严格的将每天分为十二刻,每刻再分成十二分,计时精确,由年、月、日、地名、职官、事件、及办理的事可构成间洁完整的公文,可知秦政权严格而高效的管理制度,丰富了我们对秦代政治制度的认识。

杜虎符的发现为我们研究秦的军事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年发现于西安市南郊山门口乡北沈家桥村东北一里处,内容为“兵家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君符,乃敢行之。”也就是说当时发兵在50人以上者就必须使用虎符才可以,而且领兵者所持的一半虎符必须能和国王的另一半合符。杜虎符的发现也为我们找到秦杜县的位置提供了线索。比杜虎符时代晚的还有新郪虎符和阳陵虎符,虎符上的铭文内容大体相同。

在秦的度量衡上不少都刻有铭文,有些只有始皇诏,有些则不仅有始皇诏,而且还有二世诏。文字既有刻在权上的,也有刻在诏版及其它量器上的上的。为我们了解研究当时的度量衡制度提供了资料。

秦实行标准化管理。我国古人早就提出了“型范正”的观点,秦代还把这一条列入法律,按照标准化进行管理生产各类标准化兵器,云梦秦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17]秦俑坑中出土的兵器基本符合这一要求。“标准化”是现代工业化的产物,可是在多年前秦代已经实行,其兵器标准化已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所谓标准化是指同类产品部件必须能够互换通用,以便于大规模生产和检验管理,同时也便于更换和维修。秦始皇兵马俑坑中出土的大量的实用兵器,经检测,数百件弩机的牙、栓、悬刀和其它部件,完全可以通用互换,轮廓误差不超过1毫米。铜镞按照应用需要,生产分为四种类型,形成系列化产品。同类型铜镞三个面的轮廓线误差不大于0.15毫米,镞头锋刃采用流线型三锥空间曲线,放大24倍后与当代生产的手枪弹头轮廓线竟奇迹般重合。可见秦代兵器生产型号,式样已规范化、系列化、标准化。年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与英国伦敦大学考古学院合作开展的秦兵马俑“标准化”研究,被英国BBC列入年最突出的考古研究成果和年度重大考古发现之一。

在秦兵马俑坑中发现的陶俑身上有不少的名字,是制作者的名字,反映出当时秦对陶俑制作的管理是严格的,是当时“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制度的具体表现。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的陶工名有80多个,这些陶工有的来源于宫廷的制陶作坊,有的来源于地方的制陶作坊。这些被发现的陶工名,均发现于陶俑身上的一些不被人们所注意的地方,分刻划和戳印两种文字,字数很少,一般只有一、二字,最多的一件有十一字。除了编号的数字外,大都是陶工的工师名。这些人名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在人名前冠一“宫”字,简称宫字类;二是在人名前冠一“右”字或“大”字,简称作右字和大字类;三是人名前冠一地方名;四是仅有人名。人名多数仅有一、二字,少数为三字。四类陶工,均有自己的特色。宫字类陶工名大都位于陶俑衣下摆底部的隐蔽处,少数位于衣角或腿上。[18]正如《吕氏春秋》所说:“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19]

从秦兵器题铭可知,兵器上一般都需标明最高督造者、司造者及造器者的姓名,以表示对产品质量负责。在云梦秦简里,还可以看到不少对官府手工业产品每年进行考核的规定。

秦制定了众多的管理律令,如何进行监督和落实呢?上计制度是郡县制度下的一种严格的考核办法,是年终时地方向中央进行汇报的制度,此制始于春秋,最早只是将地方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后来上计的内容逐步扩大,举凡户口垦田、钱谷出人、盗贼多少、官员考课等地方上的事情几乎无所不包,而且要求汇报得十分具体。据《商君书》及《云梦秦简》的记载可知,秦实行上计制度历史悠久。上计制度的“计”,本为计算之意。由于计算需要记录帐目,于是“计”又产生了记帐、结算帐目的“计帐”等涵义。又记帐依赖于簿籍,因而又导引出“计簿”等称谓。记录帐目与簿籍,需要专门机构与官吏,于是又有计吏、计史、计者、官计等官名和“计所”等机构名称。各级官府的簿籍所记录的情况,最后都要统一报告朝廷,这便叫“上计”。专门办理上计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计吏”。每个郡、县的经济收支、户口多少、土地面积数量、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都在上计内容之列。官府通过它可以掌握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变化发展,从而据以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计划经费开支和制定各种有关政策的依据。上计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回馈系统,它对于加强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际上,秦这一回馈系统的触角一直伸延到了社会的最基层,而且事无巨细,信息都会很快反馈上去。据云梦秦简《田律》记载,连地方上降雨多少、谷物抽穗的情况等,皆必须书面向上报告。控制精细到这种程度,确实令人叹为观止。

秦之所以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与秦人的管理水平有关,也与秦人为追求全国统一的目的有关。当然会有人问,既然秦管理水平很高,那么秦王朝为何会二世而亡,笔者认为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要将秦的管理分为两个时段,即统一前和统一后,统一之前,上至国王,不至一般官吏,均能为了统一的大目标,而奋发工作,追求最大的效益,统一后,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极大的消耗了秦的管理效益,秦始皇在统一前后的表现就说明这个问题;二是要对秦的灭亡原因进行多元的研究,之所以秦二世而亡,原因是多方面的。[20]

参考文献:

[1]《荀子·强国篇》。见许嘉璐主编:《文白对照诸子集成》(上册),广西教育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年,第95页。

[2]《商君书·赏刑》。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年,第96页。

[3]《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年,第页。

[4]《韩非子·初见秦》。见许嘉璐主编:《文白对照诸子集成》(中册),广西教育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年,第第页

[5]《韩非子·初见秦》。见许嘉璐主编:《文白对照诸子集成》(中册),广西教育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年,第1页。

[6]《战国策·韩策一·张仪为秦连横说韩王》,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页。

[7]《睡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文物出版社年,第22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均工》,文物出版社年,第46页。

[9]《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文物出版社年,第56页。

[10]《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文物出版社年,第35-36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关市》,文物出版社年,第42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文物出版社年,第43页。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文物出版社年,第59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文物出版社年,第77页。

[1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犊选释》,《中国历史文物》年1期。

[16]赵炳清:《秦代地方行政文书运作形态之考察--以里耶秦简为中心》,《史学月刊》年第4期。

[17]《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文物出版社年,第43页。

[18]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年。

[19]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孟冬纪第十》,学林出版社年,第页。

[20]徐卫民:《法家思想与秦王朝灭亡关系新论》,《西北大学学报》年4期。

本文原载于《西部考古》年第1期,感谢作者授权发布,引用请查阅原文。

编辑:陈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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