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把《小取》全篇分成三个章节。“夫辩者......无诸己不求诸人”这部分作为第一章节。本章节讲什么?就讲任意“小取”局部焦点止境循“《小取》”修身格局、方法,如何实现焦点位置处所的修缮。但本章节没有按照焦点位置处所内外循环修身活动彻底实施,这一纯粹实践方式去阐述,而是按照焦点位置处所内外循环活动修身历程之“名实”活动这个角度去展开论述,围绕焦点位置处所“比附关系”分歧引发的“辩论”活动为契机,以“比附关系”承载比附活动作为手段,去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目标展开系统阐述。而辩论最终结果需要落实在“比附关系”名学公式“是非”表达这个根本问题上来。所以,本节核心义理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名学表达这个角度切入,以名学表达之比附关系为载体直接承载内外比附活动体验为根本,主导整个焦点位置处所修身活动历程顺利实施进程”。基于这个原则,焦点位置处所修身活动历程则可围绕“内外比附活动”为线索,串联《小取》全篇,可按照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焦点位置处所内外比附活动基本内容。1、四个维度:“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明实之理”;2、察名实之理”后“名实”活动具体实施过程如何得到落实,唯有遵“处厉害”“决嫌疑”两个环节才能得到落实。这里的“处厉害”具体含义,强调整个比附活动体验周期历程具足主客体活动历程中主体直观活动体验实践——挤压拉伸变易“客体物象-像”并促进焦点位置处所内外两个向度上比附活动彼此之间矛盾协调一致起着关键作用,故而谓之以“处厉害”。而“决嫌疑”则强调内外比附活动体验中,既关涉着“《大取》”从内向外比附中给予客体内容及其相应“名实活动”,又牵涉着从外引入的“名实”活动内容——内外两个向度上比附活动,在推动当下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顺利实施所产生的矛盾,在侧重于“名学”表达公式主导这个视角去如何协调,这是“决嫌疑”具体含义;3、围绕比附活动所具足a、b两个比附向度分别展开论述为“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a、从内向外比附——这个向度上比附活动借助主体直观活动体验,不仅能直观到焦点位置处所给予的“客体物象-像”,还能能将其“客体物象-像”向外比附并实现“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功能,并最终比附到相应的“名”,仅仅就这个向度比附活动内容而言,作为纯粹“《大取》”修身活动内容必然会最大程度遮蔽-隐藏在主客体活动内容中才能给予在“《小取》”主客体活动内容中并为主体所直观;b、从外向内比附——这个向度上比附活动,借助主客体直观活动体验,就能将外在“名实”活动引入到“客体物象-像”所在焦点位置处所上来,及时实施在“客体物象-像”位置处所上,实现“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功能。由此,a、b内外两个基本向度上比附活动,围绕主体直观活动为中心互相辗转循环,推动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而最终承载修缮目标之基本载体又还是落在“比附关系”这个基本载体上。就“比附关系”基本载体表达来看,从内向外向度上“比附活动”结果,就是给予出“客体对象”,还进一步地推进到了“所比附的类”之名——这就是“以类予”;从外向内就是“比附活动”中需要从大一统社会止境已经具足“所比附的类”之名,及时引入到客体对象所在位置处所上并将其“名实”活动实现在焦点位置处所上及时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这就是“以类取”,最终焦点位置处所上“比附关系”表达上也就被墨家论述为“以类取,以类予”。
综上所述,解读本节关键,就在于阐述清楚“比附活动”在其内外比附两个向度上如何实现焦点具体修缮意涵,尤其主体在直观活动中如何在向外比附活动中给予、呈现“客体物象-像”并及时比附处相应的“名”以此从内向外这个向度上给予、并产生出相应“名实止境”,给予在主客体活动内容中,最终结果就是给予处“客体对象”。在这个由内向外比附向度上,“大取遍及活动”活动充盈、沉淀”在焦点位置处所上,给予、生长出相应微细特征层次上客体“物象-像”,客体物象-像给予在“《小取》”修身活动中必然持续蕴积、呈现在宏大特征层次主客体活动主体“直观”状态下,成为宏大特征层次之“客体物象-像”之给予。在这个从内向外比附向度上,“大取遍及活动周期历程”在其充盈、沉淀活动中,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变易着宏大特征层次“客体物像”之“给予”,这一向外比附活动历程实质,是将“大取”遍及止境微细特征层次上之整体状态,及时比附于宏大特征层次上客体物像呈现、给予在主体“直观”活动体验中,主体不仅及时地将“大取遍及活动状态”掣肘住宏大特征层次“客体物象-像”的给予和呈现内容,还能进一步将宏大特征层次客体物象-像给予和呈现,直接比对于“相近性”的“名”,以此“名”掣肘住焦点位置处所之微细特征层次整个修缮体验历程,则可以夯筑和确立起相应微细特征层次上“名实”止境,蕴积这种微细特征层次“名实”止境则可以呈现在焦点位置处所宏大特征层次上,成就为宏大特征层次上“名实”止境,宏大特征层次之“名实”止境由此可得立意!秉持这样从内向外生长活动,还可进一步在比附活动中比附其相应的“名”,集中体现在辩论活动之“言说”活动中发生的比附活动内容,必然地会给予出相应的“名”,这样的给予、呈现“名”之“比附”活动,实现其“所比附的名实止境”焦点位置处所修缮为最终目标;另一方面,宏大特征层次上“客体物像”给予、呈现在主体“直观”活动中,可基于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顺利实施需要,不同程度地接受来自主体施加在“客体物象-像”挤压拉伸引发变易,也使得主体可以将焦点位置处所上呈现和给予“客体物像接受外在变易”作为切入点,直接比附于外在的大一统社会止境既有之成熟“名实止境”之名实活动,将大一统社会止境中成熟的“名实”活动,通过主体直观活动体验,以“比附关系”夯筑和确立,直接“引入——实施”在焦点位置处所上以促进焦点位置处所的修缮。这个比附过程,则可以视为从外向内地向度上展开“比附”,以辅助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而主客体活动价值和意义,在于主体直观活动体验中,及时协调内外两个向度比附活动矛盾,并由此推进焦点位置处所修缮。
关键词:“《小取》”修身方法;内外比附循环修身方法;由内向外比附;由外向内比附;名实活动
正文
全文以“辩者”开篇。这里的“辩者”具体内容,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者,将这个“辩者”直接理解为参与辩论的甲乙双方。这样一种理解方法说的走,但是这种理解实际回避了整个墨家名学系统论述这个核心内容。所以这种理解所依据视角,暂时不取。二者,甲乙双方“辩论”过程。这样一种理解的实质,就是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历程,直接以“辩论”之“名学活动”方式展开论述。我们取这一种视角,在解释墨家《小取》篇上会更准确、更完整。
按照第二种“辩者”之意,墨家整个“《小取》”名学体系系统论述核心内容是什么?那就是“焦点位置处所比附活动之比附关系”发生了分歧而成辩。那么“辩论”最终目标是什么?那就是焦点位置处所如何修缮而展开辩论,辩论活动历程,本质就是焦点位置处所修缮顺利实施进程,但却通过“辩论”实现在辩论双方言说过程中——辩论以“言说”体验而最终“辩胜”结果中“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只是这种“实现”方式是以名学活动形式实现的!因此,“辩论”活动始于“分歧”终于“辩胜”。“辩胜”结果中名学表达形式在“比附关系”上取得一致性为标志。辩论在甲乙双发这里的“分歧”名学公式,可表达为“x1比附y(x1是y)”和“x1不能比附y(x1非y)”,尽管分歧点停留在从外向内比附向度上,但实质上,这是一个内外两个向度上比附活动循环交替历程,此历程需要借助主客体活动主体能动性发挥,最大程度地实现二个向度比附活动彼此协调,并推动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历程顺利实施进程。所以,作为一个“辩论”活动过程必然牵涉a、b、c三方面基本内容。a、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位置属性问题。关于焦点位置处所位置属性论述,按照《经上》“彼:否可,两不可”展开论述,论述“彼”位置处所之位置属性必须“唯一性”,以其作为修身活动历程:内外比附活动历程作为焦点位置处所修身活动历程“最字事件”之唯一性。b、甲乙辩论双方,因何比附活动比附关系分歧而成辩?那就是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修缮活动历程顺利实施进程,以比附关系名学表达公式,在甲乙双方这里产生分歧,必须具有矛盾性。若无矛盾性不能成辩。唯有矛盾性方可成辩。甲乙双方就唯有通过“辩论”,最终在结果上需要确定出一个外在的名实关系止境——“普遍性类名y”(此)之“实”,这个普遍性“类”名止境具足的“实”在信念上获得一种确信:“按照普遍性类名(此)具足的‘实’,施用在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则能令其焦点止境位置处所按照“内外比附活动循环历程”得到相应程度的修缮”。c、甲乙双方辩论的过程。
综上述,可以看出,《小取》全篇在提出“辩者”这个辩论活动历程后,却并没有直接论述如何展开辩论这一个核心议题。或者说作者直接省略或跳开了“辩者”作为“辩论”过程的系统论述,直接就说“辩论历程”结果中必须取得那些具体名学价值。所以,墨家在如何“辩论”问题上,没有得到系统论述。仅仅就此而言,《小取》全篇缺“辩论”过程这部分内容,也使得今天《小取》全篇在名学方法论论述上成为了残篇。
针对晋鲁胜传承的《小取》残缺了“如何辩论”这部分内容的事实,我们也只能忽略过。尽管直接忽略,但是我们想要正确理解《小取》之“辩者”具体含义,必须明确墨家在“辩者”基本立场,这就是“辩论”过程,作为甲乙双方参与的一种言说的过程,这一点是无需置疑的。这样的言过程,其实质是什么?就是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先天-既有)最字事件顺利实施进程”——这个顺利实施进程按照本章节论述其完整修缮历程当是“内外”两向度上比附活动历程。但是在名学表达上,因为“《小取》”修身格局、方法,最大程度遮蔽了从内向外“《大取》”比附内容,只剩余从外向内这个“《小取》”比附向度上内容——由从外向内比附主导而成内外比附活动,并由此成辩。在忽略了“辩论”活动这一重要内容后,本章节将“辩论论过程实施进程(内外比附活动)及其相应进程活动修缮价值,及时阐述在比附于某普遍性类之名实结果中,并总结在以下十二个方面。1、“明是非之分”;2、察治乱之纪;3、明同异之处;4、察明实之理;5、处厉害;6、决嫌疑;7、焉摹略万物之然;8、论求群言之比;9、以名举实,10、以辞舒意。11、以说出故。12、以类取,以类予。这十二个方面内容,次第解释如下。
1、明是非之分。作为焦点位置处所修身活动历程修缮目标之后所得结果来说,必须要能获得确定的“是非”。“是非”本意指什么?首先当指“事(最字事件)”——焦点止境位置处所内外比附活动历程顺利实施进程,该进程顺利实施结果必然能实现相应位置处所修缮目标。其次,该焦点位置处所处所内外比附活动顺利实施进程,反映在由外向内比附向度上“比附关系:x1是或非y”名学公式来主导前提下,作为“事”方可才可明确为“是或非”。具体而言,这个“是”,将“事”这个比附活动过程(这个体验历程),首先比附于相应客体物象-像,并最终从内向外比附与相应“名实”之“类”,以产生、给予出“客体x1”,继而,又从外向内比附,引入大一统社会组织止境成熟的外在名实之“y”,并将“y”名实活动实施在焦点位置处所x1,由此内外比附活动在两个向度上矛盾如何协调问题,还要再借助主体直观活动,协调内外比附活动过程中持续推进至焦点位置处所在“信念”层面上实现修缮;反之,谓之以“非”。所以,这里“明是非”本质含义,通过辩论活动,最终明确该焦点位置处所“比附关系”——“是某类”或“非某类”,仅仅是一个从外向内这个修身向度上名学表达公式,其背后还隐藏一个从内向外这个修身向度名学表达公式,二者一隐一显互相循环辗转,共同支撑起了焦点位置处所围绕主客体活动为枢纽的内外比附活动。而这样内外比附循环活动,作为“最字事件”体验历程,以“辩论”活动结果,就直接展开为“是某类”——比附于外在某类;倘若,“最字事件”顺利实施,并不能令焦点位置处所得到相应修缮,则可谓之以“非”,可直接表述为“非某类”——不可比附于某类。所以,“是(非)某类”,就是“事”之顺利实施加上其“能否修缮”于焦点位置处所。需要明确指出来的是,这里“是非之分”,仅仅是名学意义上分别,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让“某类”所承载的“事”真实地去彻底实施——而仅仅是在辩论活动中,“有限度实施”,这种“有限度实施”,才可以通过辩论,在辩论活动中需要以“有限度实施”前提下,达到一种“信念”确立方式,获得辩论双方一致肯定:“是某类”或“非某类”。
所以,作为这部分“明是非”之“明”,最终是以落实辩论甲乙双方“比附关系”选择上,推进到“是或非某(类)”上这个“比附关系”层面上来,“比附关系”承载“比附活动”方式在“信念”上有了一个一致结果,才算实现了辩论结果。
2、审治乱之纪。
本句仍旧在围绕“辩者”之辩论活动历程结果展开论述,但是却从另一角度来反映辩论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从“尊卑”角度来论述辩论的结果。因此,这里的“纪”就是“纲纪”,其核心意涵当以“明尊卑”解。这句话用荀子《正名》篇相关论述,就是“别尊卑”。仅仅就尊卑而言牵涉两个方面内容。一者,甲乙辩论双方在焦点位置处所的尊卑秩序。二者,辩论参与者(主体)与其焦点止境“彼”(客体)之间尊卑。作为前者,甲乙辩论双方当以辩胜者为尊,辩败者为卑。尊卑明确以后,其结果就必然夯筑和确立焦点位置处所“《尚同》”结构上来。反映在最终辩论结果上,那就是辩论败者在“比附关系”上必须放弃原先坚持的“比附关系”,而以胜者坚持的“比附关系”为准。这是辩论结果中在焦点位置处所上“《尚同》”原则。但也仅仅是在辩论结果对应所在焦点位置处所上得以确立出来的“小取”局部止境尊卑,不能直接推进到辩论双方“大取”止境上尊卑层面上来。如果想要直接取得“大取”止境上确立出尊卑,还需要进一步地推进到其它“小取”止境尊卑,并以归纳方法,才能最终推及至于“大取止境”上的尊卑,这一点,我们引起注意。作为后者,是辩论者与“小取(彼)”之间尊卑。在辩论结果中明确了“是非”以后,就可以基本肯定,当以我(主体)为尊以“小取”焦点位置处所止境(彼)为卑,就“《尚同》”结构而言,则当客体“《尚同》”于我;反之,在辩论未能取得一致结果前,当以“小取(彼)”焦点位置处所止境为尊,我(主体)为卑,作为我当“《尚同》”于客体。
3、明同异之处。
这里“同异”就是荀子《正名》篇“明同异之处”。这里的“同”就是“通”,这里的“异”就是“阻碍”,不通。所以“同异”针对的是什么?那就是针对“比附”活动历程具体实施来说的,也就“比附活动”体验中,可比附——推进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进程和不可比附——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进程遭到迟滞时间点。准确理解“明同异之处”,务必明确“比附活动”包括(甲)“比对”和(乙)“有限(部分)实施”两个环节。(甲)、比对环节。“比对”就是强调“内外比附”活动,都需要借助主客体活动内容具足“客体物像标志”为起点,主体在直观活动中按照“相近性”原则向外展开比附,务必以“大取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中向外生长方式,蕴积在宏大特征层次上,生长出相应的“名实”止境。我们需要按照其“客体物像”标志去“比对”相应的普遍性“类(象-像)”,以其“相近性”方式确定初步的“比附关系”,这是从内向外比附向度上展开比附。又或者直接在主客体活动历程中,通过比对,引入外在名实活动。无论向外生长,还是向内引入,作为比对环节上比附关系都仅仅是初步夯筑和确立。都需要进入下一“有限实施”环节。(乙)、“(部分)有限实施”环节。这个环节需要将“比对环节”初步确立出来“比附关系”,进一步按照内外循环比附活动方式予以不同程度地、有限实施,但这个“有限实施”过程务必“不完整实施”,在“不完整实施”前提下,就已经获得“可比附或不可比附之信念”而及时终止“有限实施”实践活动,并在“信念”意义层次上及时获得相应的修缮,这就是所谓“明同异之处”(这个过程在荀子《正名》篇谓之以“同类同情者天官意物也同,比方之疑似而通”)。这里的“明同异之处”之“明”总是相应与“辩论”活动推进相伴随。因此,这里的“明”要注意相应层次。累积这个层次最终才会在结果上蕴积出相应的“以类取以类取”。
4、察名实之理。
就“理”而言,本质上就是道家所谓之“道”,但它又不全是“道”,就在于“道”是以道家“自然”修身方法为根本,始终以“遍及活动”之内外循环修身活动这个事件为根本。而且“道之为道”,始终以“遍及活动”为主导外在主客体技术构成为辅助的格局下,展开成为一种“自然”修身方法,在墨家立场上可归于“《大取》”修身方法。作为墨家“《大取》”修身方法,向外比附活动以生长、给予出“名实”活动,主客体活动本身都是涵融在“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中,接受“遍及活动”的支配,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主客体活动内容必然缺乏独立性——站在主体直观活动这个角度,来衡量焦点位置处所给予“客体对象x”,乃客体物象-像,在直观活动中随顺“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而产生、呈现出来,主体“直观”到的“客体物象-像”之变易,必然随顺这种“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而向外给予出相应“名实”止境。这样的比附使得客体的给予、呈现,是在“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中直接产生,更使得主体直观活动中主体选择其相应“名实”活动止境,也必然被迫地随顺“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中产生出来。所以就单纯“《大取》”修身方法下比附活动而言,就是由内向外产生——自然地产生和给予;而另一方面,主客体活动内容的主体选择其相应的“名实”止境,也是在随顺“自然”活动中以“而然”方式实现了相应选择。就是说,主体直观活动中从外在引入“名实”止境,也是在随顺“道之自然”中,由“悟道”实现出来的。一句话,主客体活动从内向外比附产生出“名实止境”和从外向内引入“名实”止境,都涵融在“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体验中。这就是单纯“《大取》”修身方法中内外循环活动之“内外比附”之自然特质。
然而,在“《小取》”修身格局、方法中,主客体活动内容必须获得自己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得主体在直观中,可以随顺“大取遍及活动”内外比附,皆可以发挥主体能动性空间——主体可以直观中依据焦点位置处所实现修身目标需要,适时地变易“《大取》”修身方法中“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给予和呈现的“客体物象-象”,一方面从内向外比附活动中,令“《大取》修身”活动“遍及活动”产生出“客体物象-像”按照主体意志变易,以此比附相应的“名实”止境,也就是主体能动性发挥,赋予了“名实”之“自然”活动额外内容的经验内容;另一方面,向内比附活动中,可以按照主体意志比附“名实止境”以此引入外在名实活动进入到“大取”修身活动中“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中。因此,单纯《大取》修身方法下比附活动,内外比附中直接承载比附活动之“名实”止境,取决于“遍及活动”,故而在名学表达上,只能强调“悟道”为根本。而在“《小取》”修身方法下比附活动中,单纯“《大取》”修缮格局、方法具足内外比附活动历程以其“悟道”实现——是遮蔽-隐藏在“《小取》”主客体活动内容中的,这种遮蔽-隐藏结果,使得向外比附活动给予处“客体x”及其所掣肘住的“名”,都必须及时转换为“《小取》”格局、修缮方法下“客体x1”。在这个前提下,主客体活动中主体直观活动中,主体能动性发挥获得其相应空间实现向外比附,同时,又要引入“y”按照“x1是y”名学公式向内比附,这样内外比附活动彼此辗转循环历程完全由“x1是y”这个从外向内比附向度上名学表达公式主导,这样的内外比附活动历程下“名实”活动历程,方可谓之以“理”!所以“道”与“理”差别在哪里?“道”只是纯粹“《大取》”修身活动中具足内外比附活动,约“名实”活动来说,尊道家“无名”!而“理”则是在继承“《大取》”修身活动具足内外比附活动前提下再遮蔽-隐藏后转入“《小取》”修缮格局、方法前提下,同时强调主客体活动中主体能动性发挥价值——以从外向内比附向度上比附活动具足之“x1是y”的“名学”公式积极主导内外循环活动修缮历程。在“名-象-像”名学表达层次上之积极引导乃至主导层面上,强调主客体活动内容的能动性空间,并由此蕴积的“名”对“实”掣肘功能就能夯筑和确立微细特征层次上“理”!推进至于宏大特征层次上成为“名实”活动之内外比附活动,则可以谓之以孔子“礼仪”修身方法。所以,就“理”而言,可以在儒家名学体系层面上获得立意。但也可以在墨家名学体系上获得立意。这就需要在孔子“礼仪”修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主客体活动独立性,尤其是主体能动性已经能够以宏大特征层次“名”之比附功能主导焦点位置处所修身活动顺利实施则可夯筑和确立起墨家“法仪修身”,并由此开创出“法仪止境”。也只有在“法仪止境”下“法仪”修身方法主导前提下,孔子的“礼仪修身”方法,才相应转成为墨子墨家的“礼仪修身”方法,在在这个前提下,夯筑和确立墨家的“理”。墨家这里用“理”承载起来的修身含义,务必是“小取”修身方法下的这个“理”,最终在从外向内比附向度上具足“x1是y”比附关系止境揭示来予以实现,实现在比附关系结构中,是通过一种“比附关系”来实现的。而这样的“比附关系”,最终将“小取”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修缮活动揭示为所谓“类”的直接给予在内外比附活动历程中。所以,务必注意,这里的“名实之理”,是墨家名学意义上“理”,它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到“法仪”修缮层次上,才能实现墨家名学层次上“以类取”和“以类予”
5、处厉害。
上句“察名实之理”,还是仅仅停留在“察”的层面上,偏重于“名实”活动之名学论述。而从本条开始,就需要将所察“名实之理”进一步落在实处。怎么落在实处,必然突兀主体在直观活动中对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所起关键作用——“处厉害”,强调主体需要在直观状态中及时协调上面所察“名实之理”具足的“内外比附”两个向度上矛盾。所以,上句所察之“理”,是有具体内容的。而这个具体内容,就是“理”具足着的“名实”活动——“由实定名和循名责实”二者,必须展开在焦点位置处所内外比附循环活动中。仅仅就其所继承的“《大取》”修身活动而言,内外比附活动都是“顺道之为而为”——主客体活动内容都是涵融在“《大取》”修身“遍及活动”中无所谓“处厉害”。但是在这里,必须“处厉害”,就因为仅仅按照“《大取》”修身格局、方法既有之内外循环比附活动无法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这种情况下必然转进至于“《小取》”修身格局、方法——主体必须发挥能动性以额外增益后天经验内容才能推动焦点位置处所修缮。在主体发挥能动性时候,“《大取》”修身格局下先天修身内容已经为主客体活动内容最大程度遮蔽-隐藏而不显现在主客体活动内容中。这种情况下“《小取》”修身格局、方法,一方面继承“《大取》”修身“悟道”内容以从内向外比附;另一方面,又坚持主客体活动,则需要从外向内比附以引入外在“名实”活动内容及时实施在焦点位置处所上,让主体挤压拉伸客体物象-像令其变易有一个基本准度可循,主体能动性发挥就是借助外在引入“名实活动”展开;同时,这个从外向内引入的比附活动,令主体挤压拉伸客体物象-像时候,还要接受“被遮蔽-隐藏”的“《大取》”修身活动内容“悟道”之“《大取》”活动内容之掣肘,仍旧要用“《大取》”具足的比附活动内容掣肘之,令其不会在大方向上过于偏离。其实质就是遵守“《大取》”修缮活动中“利大害小”——“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这个基本准则。这实际是说,作为“《小取》”修身方法,主体如何“处厉害”,主体挤压拉伸客体物象-像令其变易,这种变易,一方面向内比附必然遵循“引入的外在名实活动”,另一方面,还要接受向外比附掣肘于“《大取》”修身活动“悟道”内容具足的“内在既有名实活动”,一内一外二个向度上比附活动二者之间矛盾,随时随地就依靠主体直观活动中挤压拉伸客体物象-像以令其变易——在“令其变易”中去推动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的推进为基本尺度而实现协调,这样一个体验活动历程,使得主体在协调内外比附活动历程中处处如履薄冰,这就是所谓“处厉害”。
6、决嫌疑。
“嫌疑”具体含义是什么?那就是“处厉害”——推进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活动中两个向度上比附活动的矛盾协调上,仅仅凭着两个向度上比附关系无法得到协调,这就是“嫌疑”(因为按照内外循环本就可以彼此协调现在却不能协调)。“决嫌疑”之“决”,就是针对内外比附两个向度上矛盾解决,直观活动中主体如何发挥能动性去解决处境中矛盾,这就是“决嫌疑”之“决”意义所在。
在《大取》修身格局、方法中,主客体活动内容涵融在“大取遍及活动”中。主客体活动内容中焦点位置处所“x1是y”按照“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去裁制,结果焦点位置处所“《小取》”止境中具足的从外引入的“x1是y”必须随顺“大取遍及活动”的裁制,才能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裁制的结果仅仅按照“《小取》”焦点位置处所名学公式比附关系来衡量,呈现处“x1是y”或“x1非y”两种比附关系。但是当下“《小取》”修身格局、方法,同样以“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则要求“《大取》”主客体活动内容中具足的第二环节上“x是y”比附关系,必须接受、符合外在引入的“x1是y”这个名学公式的裁制,才能实现焦点位置处所的修缮目标。因此,实现这个公式就是唯有依靠主体直观活动中能动性发挥——按照主体认识、把控客体方式去发挥能动性,但凡“《大取》”之“遍及活动充盈和沉淀”具足的第二环节上“y是x”与外在引入“x1是y”彼此矛盾时候,则要求“x是y”必须随顺“x1是y”,才能符合“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准则。这种状况下,“《小取》”焦点位置处所内外两个向度比附活动中,彻底遮蔽-隐藏“《大取》”修身活动内容前提下,主体在直观活动中能动性发挥方式,就直接忽略向外比附向度上内容,唯剩余向内比附向度上内容,也就是主客体活动中主体认识、把控客体物象-像——令其变易活动内容,只剩余了外在引入“x1是y”,这个具体内容。“决嫌疑”之“决”就只是严格遵循主客体活动内容“x1是y”比附关系。以此“决嫌疑”之“决”实质,就是焦点位置处所修身活动内容,主客体活动在处理内外两个向度上矛盾时候,倘若二者关系无法解决情况下,在名学上最终可以要求以“外在引入名实活动”去裁制“《大取》”修身活动内容,以此为依据,主体挤压拉伸客体物象-像令其变易中实现“处厉害”,以推进焦点位置处所修缮。
上述“决嫌疑”务必把握三个基本点,一者、何谓嫌疑?就是内外比附活动二者矛盾协调问题,依靠二个向度上比附活动互相辗转,本身无法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情况下,才有所谓“嫌疑”。二者“决”嫌疑如何“决”,用什么“决”。就是主客体活动第二环节上主体如何认识和把握客体物像变易?在名学上唯有以内外循环活动中已经初步夯实的向外引入“名学关系”为依据去裁制向外比附的“《大取》”修身方法具足“悟道”内容。三者。尽管按照主客体活动内容展开论述,名学表达上只剩余了向内比附单一向度上“x1是y”这个公式,实质是内外两个比附向度上内循环活动过程。只是作为“《大取》”向外比附内容已经被遮蔽-隐藏罢了。在遮蔽-隐藏情况下,作为“《小取》”主客体活动内容,尽管在名学陈述上只有向内比附向度上名学内容,但是我们切忌忽略主客体活动中向外比附活动存在意义。亚里士多德科学体系以其形而上学方法,是完全忽略了向外比附向度上这个纯内在比附活动内容,就其科学体系成立前提,就必须要由向内比附向度上纯外在比附活动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前提下才能成立,这一点我要提出来商榷。
7、焉摹略万物之然。
经前面“决嫌疑”之后,“小取”焦点止境位置处所上内外循环比附活动中,在向内比附向度上具足的“比附关系”结构,至少已经呈现出了焦点位置处所具足的“客体物象-像”,已经展示出“成为某物”这样一种生存样态。这句就在强调,焦点位置处所在内外比附活动中给予出某物,这样的客体对象给予机制能够给予出一切事物。这里“摹略”主体,务必理解为焦点位置处所之“内外比附活动”体验历程——这一个体验历程乃是摹略主体!此焦点位置处所“内外比附活动历程”给予出了“万物”。这里的“然”之主体,就不能理解为“内外比附活动历程”,而是要直接谓之主客体活动中主体之“反思历程”,对“内外比附活动历程”之“反思”而得其“描述活动内容”,由此围绕“描述事件”而得“然”字。此之“然”,直接可谓之以“描述事件”中“象之变易”中给予“像”。经学大师孙诒让翻译“焉”为“乃”,直接承接上面比附活动体验历程为根本,非常精当。
8、论求群言之比。
这里的“比”,就是“比对”之意。“群言之比”就是“比对群言之名-象”。用什么去比对,用的就是“焉摹略万物之然”之“然”具足之客体物象标志之“相近性”。找到一个“相近性”最大者,故而需要“论求群言”。论求群言之可比者,直接按照其“相近性”原则建立起“”初步的比附关系——也就是将“焉摹略万物之然”中客体物象,按照“相近性”比附与大一统社会止境中某“言”之符号。这样的比附关系是否能够成立,还需要进一步按照“以名举实”之“实”的活动体验来予以验证。
9、以名举实。
前面“论求群言之比”。选择出群言中“可比(对)”之“名”,仅仅按照“相近性”夯筑和确立出了初步比附关系。这样的比附关系成立与否,还要进一步在“有限度实施环节”中进一步验证。而要验证就必须依据其所选择之“名(言)”,进而举其相应“实”。还要将“实”所具足之“大取”修身方法涵融内外比附活动历程“有限度”施用在“当下”焦点位置处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下“小取”止境修缮,以此验证当下“比附”关系的有效性。务必准确理解到“举实”,就是将“实”所具足的内外循环活动历程实施在当下焦点位置处所上,这就是《经上》“举:拟实”之“拟实”之具体含义。实施目标就是在“信念”上夯筑和确立起上面“论求群言之比”之“比对关系”——夯筑和确立“比附关系”,其实质就是完成对焦点位置处所“命名”。
10、以辞抒意。
上面将焦点位置处所给予成为的“客体物象”命名为“x1”,仅仅意味着这名学公式可以将焦点位置处所“命名”关系按照“比附关系”表达为“这是x1”。在这个前提下,本条“以辞抒意”这句,意在强调必须用“言说”方式陈述“这是x1”。“x1”作为成熟的“名实关系”之“名实活动”就会在当下“言说”体验中——陈说中以“历史体验方式”得到“信念”意义上确证,这种确证令“x1”之外在“名实”活动实施在焦点位置处所上——向内比附活动和焦点位置处所被遮蔽-隐藏“《大取》”向外比附活动,二者互相辗转循环中实现焦点位置处所修缮结果,必然会令“主体意志”在内外比附活动中因为焦点位置处所修缮目标实现而得到舒展,这就是所谓“以辞抒意”。
10以说出故。
何谓“故”?《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因此,这里的“故”,强调的就是一种焦点位置处所上修身机制之自主性。但凡在“遍及活动沉淀和充盈”中设定为焦点,以其亟待修缮状态,必然会按照“内外比附活动循环辗转方式持续推进直到实现修缮目标。因此,焦点位置处所朝向修缮目标自主推进的内外比附活动机制,这就是“故”。
前面“以辞抒意”是通过“言说”方式给予“名”,在“说”之体验中不仅“以辞抒意”,还在“言说”中彰显出“言说”之“说”的内外比附活动自主机制,这就是所谓“以说——出故”。
11、以类取,以类予。
前面“以辞抒意”强调了“言说”出“名号”。“以说出故”强调了“言说名号”的更深层含义在于“以说”——“出故”。到这里,实际上就完成了焦点位置处所从内向外比附关系的夯筑和确立。而且这种比附关系承载着向外比附同时,也承载着向内比附。向内比附就直接将一个外在的成熟“名实止境”以“类之名”方式命名了焦点位置处所。那么这样焦点位置处所完成了命名后,这样比附关系就不仅仅仅单纯名学表达公式,而是承载着“内外比附”机制。这个机制从内向外比附,可谓之以“类予”,是焦点位置处所给予在主客体活动中,仅仅就“《大取》”比附活动,可按照“y是x”和“x是y”。但在遮蔽和隐藏并转成为“《小取》”格局、修身活动中则当是“y是x1”,作为主客体活动第一环节,当是“以类予”,所予以“x1”。作为主客体活动环节第二环节,则当是“x1是y”从外向内比附,可谓之“以类取”,所取类“x1”。
12、“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句中“诸”是指代什么?就是代指上面“明是非这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厉害”“决嫌疑”“焉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这些诸多“《小取》”修身环节。这些诸多环节实施于任意焦点位置处所,就叫“有诸己”。更具体地说,就是将上面“《小取》”修缮方法作为一种常效机制施用与“遍及止境”中任意处所,令其得到及时修缮结果——任何焦点位置处所都能以内外比附活动机制而展示出一种可“以类取以类予”这样的一种修缮状态,可谓之以已经实现了“有诸己”之修缮结果。所以“有诸己”之“己”强调的是“小取”修身格局、方法中内外比附活动机制能实施在“遍及活动充盈、沉淀”之“任意位置处所”,展示在主客体活动中“身”之所及处,皆因“小取”修身活动之比附机制实施而得到修缮,乃至其“内外比附活动”皆可以展示为“以类取以类予”这样一种修缮状态。可谓之以“有诸己”。“不非诸人”,是说,不因自己能按照“小取”修缮方法实现了相应止境的修缮,就强求他人必须如自己一样实现了相应修缮状态。“无诸己”,这句话是说“小取”修缮机制中内外比附机制还未能具足上述环节者,当然也包括未能按照上述环节去实施焦点位置处所修缮者,更没有相应的修缮结果。“不求诸人”是说,按照“小取”修缮格局、方法于“己身”——这是纯粹自己的事情,而不应该转求他人帮助甚至想要他人代替。用今天话来说,叫做强调了“内外比附”之“小取”修缮机制个人主体性原则,不可假求他人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