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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乐论》:“乐合同,礼别异”
《荀子》书中有《乐论》一篇,批判墨子的“非乐”思想,认为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权,必须重视礼乐的社会作用。荀子认为,人的情感、欲望属于自然本性,不能抹杀,只能加以引导和节制,使其有利于统治者而不至于放纵、发生争乱。礼和乐的作用即在于此。《乐论》一开始就指出乐的产生是由于人们情感上的需要(“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而先王即因势利导,制乐以感化人心(“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足以感动人之善心”)。
《乐论》指出:之所以在礼法之外,还必须以乐为辅,是因为乐具有和礼不同的、特殊的作用,所谓“乐合同,礼别异”,礼的作用在于严肃等级,乐则能使不同等级的人之间关系和谐融治:“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
荀子发挥了儒家关于礼以节外、乐以和内的思想,指出礼作为礼节仪式、典章制度,是节制人们行动的准则。人都有天然的欲望和要求,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则必然导致过度追求,从而引起争端,故而需要以礼来加以控制,使之局限于自己应有的分内,而不超越这个界限。但人的这种欲望是产生于人的内在本性的。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陶冶人的内在本性,使之自觉不会产生非分要求,这就需要用乐以和内,使人在思想感情上平和中正,不生非分之想,在精神品德方面统一到共同的原则上。荀子这种礼乐观进一步突出了文艺和政治的关系,是对孔子“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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