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荀子 >> 荀子名言 >> 秦汉时代的生态保护思想资源的保护和永
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保护林木资源的重要性。《孟子》就曾明确阐明:“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荀子》也认为,林木资源尤其自身的生长规律,“斩伐养长不失其时”,就可以保证林木资源的永续利用:“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管子·七臣七主》篇谈到的“四禁”问题中,也有顺应时令,保护林木资源的内容:“春无杀伐,无割大陵,僇大衍,伐大木。”保护林木资源成为“王”的责任和义务。
先秦时期的林木保护思想在秦汉时期得到了继承和进一步的发展。并集中体现出“以时禁发”的特点,即顺应时令对林木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秦汉时期,林木资源一直被视为是经济财富的重要象征。司马迁《史记》中就记载了大量的经济林木特产区,司马迁评论道:“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淮南子》也认为山林是财富之源:“地有财,不忧民之贫也,百姓伐木芟草,自取富焉。”
此外,秦汉有识之士还初步认识到了山林对于涵养水源、保持空气湿度的作用。春天发生旱情求雨时,除了祭祀社稷山川之外,还不可斩伐名木,不可砍伐山林。显然,董仲舒已经发现了砍伐山林与旱灾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元帝时,御史大夫贡禹更是详细阐发了开山采矿破坏山林,进而引发水旱灾害之间的作用机理。《汉书·贡禹传》载,贡禹曾上书说道,如今汉家为了铸钱,大肆开山采铜铁矿,开山采矿,凿地数百丈,这就使地气受损,不能“含气出云”,加上人们肆意采伐林木,不遵循时禁,因此,就有可能造成水旱灾害。贡禹的提法或许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可能是一时的灵感突发。但他的这些认识确实达到了一定的科学高度。
自西汉武帝时期,汉王朝开始在产铁(铜)的郡国开始设置铁官,负责开采冶炼事业。用今天的标准来看,这些冶炼规模并不算大,但由于当时的技术比较落后,开山采矿必然是一种粗放的“广种薄收”式的状态。山体表面植被和表土就必然会遭到破坏,加之铁矿、铜矿的冶炼又需要大量的木炭作能源,这样又要砍伐掉大量的树木。林木资源的减损及山体表土的破坏,直接造成地表径流积蓄量的减少,进而地下水位下降,致使正常的水气循环遭到破坏,进而造成一定区域的气候变化,甚至引发“水旱之灾。”贡禹对于大肆开山采矿引发“水旱之灾”的作用机理的分析,虽然带有阴阳学的色彩,但确实含有科学的成分,这是很了不起的见解。
基于以上认识,秦汉时期的有识之士对于“焚林而田”、“入山凿石,发泄藏气”进而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愤慨,他们旗帜鲜明地主张,“无伐名木,无斩山林”,要求切实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载:“草木以时伐焉”。一年四季,春夏秋冬,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人们对自然资源是“禁”还是“发”,要符合时令的要求,顺应自然的节律。春季和夏季是林木生长发育的季节,所以,禁止砍伐林木的时间主要在这两个季节。《淮南子·时则》、《礼记·月令》都对一年十二个月中有关林木采伐的要求进行了严整的安排,“时禁”观念格外鲜明。
《礼记·月令》载,每年春夏两季,“阳气日盛”,是林木生长发育的季节,采伐活动应予以严格禁止。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仲夏之月,“毋烧灰”,这里的“灰”是“炭”的误字,即不要砍伐林木烧炭。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总之,春夏两季,人们应顺应自然界万物生息繁育的时令特征,对林木资源切实加以保护,严禁砍伐。到了秋冬季节,“阳气日衰”、“杀气浸盛”,这才允许进山采伐林木资源。“季秋之月”,才可以砍伐林木以做烧炭之用,“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这是《月令》中提到“伐木”、“发薪”字眼的仅有两处材料,而关于保护林木资源、禁止采伐的“时禁”内容则远远多于此。类似的内容也大篇幅地见于《淮南子》的相关篇章中,除了《时则》篇外,《主术》也援引“先王之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不焚林而猎。……草木未落,斧斤不得入山林”的主张。崔寔的《四民月令》中又具体
阐发道,“自是月(正月)以终季夏,不可以伐竹木”,每年的正月一直到季夏结束这一段时间,都不可伐竹木,到了仲冬之际,才可以伐木,“冬十一月,……伐竹木”,以时禁发的思想指向非常鲜明。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其思想核心仍然是“以时禁发”,遵循大自然万物生发的节律特征,反对竭泽而渔式的灭绝性捕杀行为。秦汉时期阐发保护野生动物思想与措施最全面者首推《淮南子》一书。首先,《淮南子》在论及野生动物保护对象时,空中飞禽、陆上走兽、水中鱼鳖,无所不包。就其保护的具体措施而言,则主张采用“先王之法”,实行“时禁”,竭力反对竭泽而渔、焚林而猎式的灭绝性捕杀行为。
保护母兽、幼兽,根据时令特点实行合理的田猎制度,坚决杜绝焚林而猎、竭泽而渔的灭绝式捕杀行为。《礼记》中也有大量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阐述,《月令》篇中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每个月份在动物资源方面的“禁发”原则。这一篇与《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可谓一脉相承。在动物保护问题上仍然体现出鲜明的“以时禁发”原则。
“春生夏长”,春夏两季是万物孕育生长的季节,所以“保护”是这两个季节的主旋律。孟春之月,祭祀用的牲畜不能用雌性的,以利于牲畜的生育繁衍。仲春之月,祭祀不杀牲,而用圭璧、鹿皮和束帛来代替。季春之月,打猎用的捕兽的网、捕鸟的网、长柄小网、射鸟的弋以及喂兽的毒药,都不得出都城九门。这个月,要放出雌性牲畜让其自由游走,使牛马雌雄结合,以利生育。到了孟夏之月,要驱逐野兽不让它们伤害庄稼,但也不要大规模打猎。仲夏之月,游走交配而怀孕的雌马要和马群区别开来,以保育雌马胎气。
到了“季夏之月”,鱼鳖已经长大成熟,这才可以“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进入秋冬季节,“秋收冬藏”是这两个季节的主旋律。仲秋之月,才可以准备祭祀用的牲畜。季秋之月,天子才可以通过打猎教民战法,才可以率众打猎。孟冬之月,寒冷的冬季来临了,应重点做好贮藏积蓄工作。这个月,才能收取水泉池泽的赋税。仲冬之月,农民要收藏积蓄好粮食,马牛等牲畜要入栏厩养。这是强调继续做好“冬藏”工作。
山林和沼泽,有能获取野生食物和猎取野兽的,由野虞教导民众有秩序地去做这件事,不许相互侵夺。普通民众在这个月可以从山林沼泽中获取食物。季冬之月,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才可以开始打鱼。《礼记·王制》篇中也载,“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再次重申了以时禁发,保护性开发利用动物资源的主张。
除了“以时禁发”,《淮南子·说山》中还阐述了“用养结合”来达到繁荣野生动物资源的思想:“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这体现了朴素的生态平衡思想,即通过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来达到“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的目的。
《淮南子》还主张,道德教化也是提升人们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重要保证。《泰族》篇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密子治亶父,巫马期往观化焉,见夜渔者得小即释之,非刑之所能禁也。”老百姓夜晚捕鱼,一看抓到的是小鱼,就会马上放掉,百姓的这种“仁爱之心”显然是统治者德治教化的结果。
这些思想非常可贵。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的贪欲和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开发必将导致自然资源的最终枯竭,“焚林而猎,欲得多兽,后必无兽。”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的子孙后代又将如何生存发展呢?两千多年前的有识之士充分表达了这种忧虑之情。他们在抨击“竭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灭绝性资源获取方式的同时,大力倡导“顺应自然”、“以时禁发”、“用养结合”,保护性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其目的就是要实现资源利用的永续性。
这种思想与当代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原则——“代际公平”可谓高度契合。即,我们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子孙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是均等的、一致的。简言之,当代人谋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时,不能以损害后代子孙的利益为代价,不能吃子孙后代的饭。我们应始终牢记:“食其食者不毁其器;食其实者不折其枝。塞其源者竭,背其本者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