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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论中规则与美德统一性的宇宙论论证
作者简介:毛朝晖,男,湖南衡阳人,新加坡国立大学哲学博士。曾任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华文教研中心副研究员,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副研究员、新加坡南洋孔教会董事。研究方向为儒家哲学、经典诠释、中国思想史。
摘要:美德伦理学是否构成一种独立的规则伦理学理论?这是西方美德伦理学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争议。儒家学者一般都认为规则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各有其领域,但规则与美德具有统一性。陈来、刘余莉、宋健三位儒家学者主要基于孔子的礼论提供了两种本体论论证和一种伦理学论证。本文通过对荀子礼论的诠释,论证在荀子的礼论中,规则与美德是自然人性与社会建构、“天”与“人”、“性”与“伪”、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这种统一性是由荀子的宇宙论奠基的。这里所谓的“统一性”,是指规则与美德共同构成荀子“善”概念的两个要件,而且是相互建构,不能彼此还原的。对荀子礼论的这一诠释为儒家伦理学中规则与美德的统一性提供了一种宇宙论论证。在这个过程中,美德伦理学在实践领域的独立性也得以证立。
关键词:荀子;规则;美德;礼论;宇宙论
美德伦理学(Virtueethics,或译为“德性伦理学”)是否构成一种独立的规则伦理学(Normativeethics)理论?这是西方美德伦理学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争议[1](P7-13)。就儒家伦理学而言,道德规则集中体现在儒家的礼论中。最近十几年,中文学界已有儒家学者介入美德伦理学的独立性辩论。陈来、刘余莉指出,儒家伦理兼有美德与规则两个面向,而且承认美德与规则的统一(1)。宋健认为儒家的典范伦理可以作为美德与规则沟通的桥梁[2]。除刘余莉对于周礼有所追溯外,三位学者对于仁礼关系以及儒家美德伦理的论述整体上都是以孔子为中心。但不应忽视的是,在孔子之后,荀子撰写《礼论》,建立了更完整的儒家礼论学说体系[3]。本文以荀子礼论为中心,分析美德与规则如何实现统一,并基于荀子的视角批判规则伦理学的两个理论缺陷,提供一种美德伦理学独立性的可能论证。
一、规则与美德各自独立吗?在西方美德伦理学领域,关于美德伦理学独立性的辩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不具有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弗兰克纳(WilliamK.Frankena)、罗尔斯(JohnRawls)、哈曼(GilbertHarman)等。弗兰克纳认为规则与美德是being与doing,或tobe与todo的区别,二者并非截然对立,但具有本末之别。事实上,他认为“being至少蕴含了doing的尝试”[4](P66)。这意味着,规则蕴含了美德,因此具有更根本的伦理学地位。罗尔斯也认为美德对于规则而言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他宣称:“美德是情感,是一些被更高层级的愿望所支配的人格特征和倾向,在此情形下,美德是一种出于相应的道德规则而行动的愿望。”[5](P)这意味着,美德不过是功利或义务规则的衍生物,美德之所以称为美德,是基于功利或义务规则。哈曼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声称:“根本就不存在品格这样的东西,也不存在人们通常认为存在的人格特征(charactertrait),也不存在通常所说的美德或恶。”[6]他认为决定人格特征的要素是道德情境,从而否认了美德本身的实在性,也否认了美德伦理学的独立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是唯一正当的伦理学。这种观点又有激进版本与温和版本之别。激进版本的代表人物有安斯库姆(G.E.M.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