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陈声柏李巍从物实之别看公孙

发布时间:2017/12/16 19:54:44   点击数:

原载《中国哲学史》年第1期

先秦诸子论名,旨在匡正名实相怨的时弊,公孙龙也不例外。但是其以实正名的学说宗旨,却并不为同时代诸子赞同,以致荀况斥之为“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究其原因,乃公孙龙所论之名,与此时代之一般理解旨趣殊异。概言之,公孙龙看到了“名”的两种用法。即名既可命物(个体物),是为“物名”,亦可命实(个体物的性质),是为“实名”。公孙龙特别强调的是为当时人所忽略的后者的意义,其价值与其说是逻辑的,还不如说是形而上学的,不管是与公孙龙的同时代诸子相比,还是从其后的中国哲学发展的思维取向来看,这一发现和阐述都是独特且别具价值的。

公孙龙物实名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先秦诸子论“名”,旨在匡正名实相怨的时弊,因而以“实”为“名”之载体,及“正名”的参照与准则。公孙龙亦不例外,《名实论》云:“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即主张以实正名。但纵观先秦学术,公孙龙名学却并不为诸子认可,前有《庄子》批评,后有荀况指责。在名实问题上,尤以后者为甚。《荀子?正名》云:“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王先谦注:“非而谒,楹有牛,未详所出。马非马,是公孙龙白马之说也。”[1]故荀况“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的指责,即针对公孙龙而发。但《名实论》分明强调“以实正名”,到头来却被荀况指责为“以名乱实”,原因何在?同样可看到,自荀况后对公孙龙评价如“专决于名”[]或“以名正实”[3]者,在肯定其学说重“名”轻“实”这一点上,也与荀况相关。因此以荀况为参照,检讨公孙龙何以备受非议,进而反观其学说价值,就不失为解读公孙龙名学的一种进路。

然而,上述检讨之所以可能,则有赖对公孙龙学说要旨的梳理。学界基本公认,《名实论》是公孙龙正名学说的核心与枢纽,《白马论》为其最直接的逻辑演绎,故本文的讨论将围绕这两篇文献展开[4]。根据《名实论》“以实正名”的正名原则,要梳理公孙龙名学要旨,就应由“实”概念出发。传统对“实”概念的解说有:㈠以“实”类似公孙龙所谓“物”,即客观存在物。如冯友兰即以“物”为“具体的个体”[5],而“名所以谓实,实亦为个体”[6],则“物”、“实”类似可知;㈡以“实”类似公孙龙所谓“指”[7],即人头脑中“物”的观念形态或意义。杜国庠说:“由于公孙龙所谓的‘实’,是由他的所谓‘指’而来的,而‘指’是观念的东西,因而他所谓的‘实’,也不能不是观念的。”[8]郭沫若说:“指……相当于现今所说的观念,或者共相……‘指’即是‘实’。”[9]劳思光说,“所谓‘指’,即表‘意义’”[10],“‘实’指每一物所以为此物的属性或意义”[11]。据㈠、㈡诸说可知,无论以“实”为“物”,或以“实”为“指”,其实质是将“物”概念的两种含义——即“客观现实义”与“主观观念义”——加诸“实”概念,因而始终是在“物”概念的范畴内定义“实”。这固有其合理性,但以“物”解“实”却也极易忽略“实”概念独有的内涵,此为传统解读的局限所在。

近年来,有学者一方面继承以“物”解“实”的传统思路,另一方面也注意到“物”、“实”之别:张长明、曾祥云说:“公孙龙所说的‘物’,是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万事万物的总称……用‘物’这个名来指称而又没有超出其指称范围的,就是‘实’。”[1]王左立更明确的指出:“实一方面是物,另一方面是名的称谓对象。而物就是自在的物,是不待人去称谓它而为物的。当物成为名的称谓对象时,它才成为实……实一定是与名相对的,而物却不必。”[13]这是把“物”当作经验世界的一切物,而把“实”当作“名”所指称的对象化的物,因此“物”、“实”之别就表现在“它们与名的关系不同”[14]。

把“实”说成“名”所指称的对象化的“物”,的确指出了“物”、“实”之别的一层重要意义,但仍未涉及《名实论》中“物”、“实”两概念之内涵在形上学层面的区隔(指后文中“个体”与“性质”的区分)。我们认为,这种“形上学区隔”对揭示公孙龙论“实”之独特内涵尤为重要,而唯有对“实”概念有所辨析,才能进一步勾勒其名学思想的轮廓。

二、“物”与“实”

《名实论》开篇“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句,分别界说“物”、“实”两概念。前句“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此“物”字即指“个体物”。冯友兰说:“由此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15]劳思光解“指物”时亦指出:“所谓‘物’。则指具体对象,即表个别事物。”[16]后句“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关键在怎样理解“物其所物”。我们以为,“物其所物”是指一事物之所以为一事物的根据,即“是其所是”。故本句是说,事物是其所是而无所过差的存在状况,就叫做“实”。如以《白马论》[17]为例,“白马”[18]的“物其所物”(“实”)就是“色+形[19]”两种性质。

通过比较可知,《名实论》开篇对“物”、“实”两概念的界说,实际是对事物存在意义的两种旨趣殊异的表达。就前者而言,“天地与其所产焉”乃一切物类之最大集合。在此集合中,事物的意义并不表现于它自身,而是表现于它所处的统类。譬如一白马之意义,即表现为它是马类之组成分子。但就后者来说,“物以物其所物”却无关事物的统类集合,而是从事物自身寻找其存在的意义根源。如《白马论》,“白马”的意义正表现于它自身(色、形),而非其所处之马类。因此概言之,《名实论》开篇对“物”的界说,偏重于事物所处的统类集合;对“实”的界说,则偏重于事物自身可经验的性质。因此从“物”到“实”的过渡,犹如以放大镜视物,将其从统类之分子不断放大,以展现其自身世界之丰富内容。这个过程,也可说是对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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