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

不堪忍受同学欺凌,互助15岁少年服毒自杀

发布时间:2017/12/4 16:10:57   点击数:

今年十五岁的陶某某,是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八年级三班的一名学生,就在刚刚过去不久的六一儿童节,这个属于美好、属于欢乐的节日,陶某某选择用一种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仅15岁的生命。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个孩子做出了如此残忍的决定呢?

回忆起当天的情景,陶某某的母亲任某某仍然无法相信,那竟是母子俩的最后一次对话。医院后仅仅过了四十分钟,医生就宣布了抢救无效的噩耗。六月三号,家人准备将孩子火化,在整理孩子遗物的时候,家人意外发现了陶某某写的三份遗书,而从这三份遗书上的内容让,家人得知了孩子自杀背后的原因。

█陶某某的第一份遗书好像是与同学之间的对话,大致内容就是选择怎样的自杀方式会减少痛苦。看得出用结束生命来结束痛苦的想法已经不止一次浮现在了陶某某脑海中。

█从第二份写给班主任老师的遗书中,家人隐约知道了这些痛苦的根源。

”有一次不小心踩到了同学张某某的袜子,张某某便让陶某某买一双新的,要五元钱。小张还说每星期涨8元钱,现在是34元钱。昨天晚上小张打了我一顿,现在我感到头晕眼花,希望老医院检查解决,不要告诉张某某是他说的。“

█陶某某的第三份遗书是写给老师,父母和弟弟的,在这份血迹斑斑的遗书上陶某某写道:你们的学生、孩子、哥哥对不住你们,我因受不了几名同学的欺凌,所以选择离你们远去了。

遗书中,陶某某讲述了被同学欺凌的种种遭遇。拿饭盒,打开水、洗饭盒、倒洗脚水、洗头,甚至是殴打。从这三份遗书和图画上可以得出,陶某某非常恨欺凌他的几名同学,而且是由于长期受到欺凌,不堪侮辱,所以选择轻生。

三份遗书一字一句,诉说着一个少年心理上遭受的侮辱与委屈。这一字一句也让陶某某的母亲任某某心如刀割,此时母亲才恍然大悟,回忆起孩子出事前的种种异常,早有征兆,而作为母亲却一直不以为然。

事发前一个月,原本在校寄宿的陶某某突然回到家中,在父母的再三询问下,他告诉父母自己是由于受到同学欺凌才回家的。一番责骂后,第二天一早,就将陶某某送回了学校,而班主任老师也并没有详细询问孩子逃学原因,在让逃课回家的陶某某写了份检讨书后,此事就算作罢。

可是让任某某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之后陶某某再次逃学,而这次,陶某某并没有回家。原来,陶某某逃学后来到西宁大厦附近的一家饭馆,称要在这里打工。老板看到孩子还穿着校服,便觉得事有蹊跷。经过详细询问后才得知,孩子是由于长期在校受到同学欺凌,所以才逃学在外。好心的饭馆老板收留孩子后便给任某某打了电话,让其领走孩子,并在电话中告知了任某某孩子逃学原因。

回到家后,任某某再三劝说孩子不能逃学,陶某某也答应了母亲。在家休息了两天后,任某某决定六月一号将孩子送往学校。

任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陶某某会以如此极端的方法结束一切,她也没有想到,孩子承受的心理压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大人们的想象,在得知了孩子自杀的原因后,陶某某的家人找到了学校。校方没有对这件事作出回应,于是陶某某的家人又来到互助县教育局,而结果却令他们大失所望。

孩子姥爷告诉记者,陶某某给老师写的信,是在整理陶某某书本的时候发现的,所以他判断这封信班主任老师并没有收到。那么,校方以及班主任老师是否知道陶某某在校长期受到同学欺凌这一情况呢?为此记者找到了陶某某的班主任老师了解情况。

马志忠(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八年级三班班主任):我只了解他是借了别人钱了,其他学生给我反映他借了别人钱了,我说你借钱不对,其他情况不知道,知道的话我肯定第一时间要询问这个学生。

陶某某的班主任老师马志忠告诉记者,他也是陶某某几番逃学后,才听说他遭到同学欺负的情况。在向班里其他同学进行了解后,马老师得知陶某某借了同学的钱,但对陶某某受欺凌一事仍旧未了解详情。而在这起学生自杀的悲剧中,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的副校长则表示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范玉萍(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副校长):我认为在这个孩子的这个事件中,我们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孩子毕竟在家里出的事,在出事之前在家里已经呆了两天,他是逃课的,我们学校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了家长。

同时范玉萍也表示,对于陶某某在班里遭人欺负一事,老师并不知情。

范玉萍(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副校长):他后来了解到就是说这个孩子跟别的孩子有矛盾,他就在班里进行了了解、调查,班里的同学都反映这个孩子借了别的七八个孩子的钱,人家学生肯定要要钱,但是像这个孩子写在纸上的这个情况,班主任根本就不知道。

范玉萍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校方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到了教育局,并且专门针对此事召开了行政会,责令老师深入调查学校内是否还有类似的情况存在。除此之外,在红嘴尔村村支部书记的要求下,学生小张及其家长也前往陶某某家中进行了慰问,并带去了慰问金共计两千多元。

由于记者采访时正值高考前夕,相关学生已经放假,为了不影响学生情绪,记者没有再去家中采访,那么陶某某在遗书中反应的在学校备受几名学生欺凌的情况究竟是否属实呢?记者找到了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

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所长王贺介绍说,他们是在六月一号早上八点四十分左右接到了陶某某家长的报案,经过调查确定陶某某是服毒自杀,现在他们已经立案调查此事。

王贺(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所长):孩子家长给我们反映在学校中孩子受到几个学生的欺凌,针对这一个情况,我们立即展开了调查,核实了情况,现在经过我们初步核实的,有几个学生确实打过这个小孩。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相关同学以及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王贺(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所长):根据我们的法律上来说,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跟这几个孩子没有直接的关系,具体的说是不是受欺凌,或者是怎么造成死亡,被打或者其他,这些因为现在死者死亡的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我们正在核实。

王所长表示,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知道陶某某长期受到欺凌。

张凌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颁发》中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张凌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而由于本案中的死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经15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是由于其轻生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自己要对损害结果的发成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并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这些义务,那么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张凌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学生在遇到欺凌事件过车暴力事件时,要及时告诉老师或者家长,家长和老师也应当及时







































治疗白癜风用什么药最好
北京白癜风医院好不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daoqicar.com/xzjg/14256.html

------分隔线----------------------------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